出自 大同高中法規百科 (TSH Wiki)
前往: 導覽搜尋

民國95年8月21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96年3月22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訂
民國97年8月25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
民國98年3月11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訂

一、

本補充規定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二十條及「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二、

本補充規定自97學年度第1學期起適用於本校全體學生。

三、

本校學生成績考查,包括學業及德行兩項,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

97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德行考查,採德行成績;

97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德行考查,採德行評量。

(一)德行成績:採等第制評定。
(二)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1.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班級服務、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2. 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3. 獎懲紀錄。
  4. 出缺席紀錄。
  5. 具體建議。

四、

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辦理。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五、

學業成績考查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種類如下︰

(一)日常考查。
(二)定期考查。

六、

各學科定期考查及日常考查百分比計算方式如下:

(1)定期考試次數為2次之學科
 第1次考查第2次考查日常考查
高中、職30%30%40%
(2)定期考試次數為3次之學科
 第1次考查第2次考查第3次考查日常考查
高中20%20%30%30%
高職20%20%20%40%

七、

日常考查每一科目得依其性質酌用下列方法辦理:

(一)口頭問答。
(二)學習態度。
(三)演習練習。
(四)實驗實習。
(五)報告(含口頭報告、閱讀報告、調查採集報告等)。
(六)作文。
(七)隨堂測驗(含技能測驗)。
(八)作業。
(九)其他。

八、

定期考試以紙筆測驗為原則,但亦可依科目或教學內容或學生個別差異採其他方式辦理。

九、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教學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以各該科目教學總學分數除之。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計算之。

十、

學生成績考查計算標準如下:

(一)每一科目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
(二)成績如有小數時,均採四捨五入計算。各學科學期成績,取整數計算。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保留至小數點第一位。

不同身份別學生學業成績及格標準如下:

 類別學期成績及格標準備註
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 
1一般生六十分六十分六十分 
2派外人員子女四十分五十分六十分 
3退伍軍人四十分五十分六十分 
4僑生四十分五十分六十分 
5蒙藏生四十分五十分六十分在臺出生之蒙藏生比照本地生辦理
6外國學生四十分五十分六十分 
7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四十分五十分六十分 
8原住民學生四十分五十分六十分 
9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四十分五十分六十分 
10體育績優學生四十分四十分五十分 
11技藝技能優良學生五十分五十分六十分高職適用
12身心障礙學生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由本校視學生特殊需求,於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中另行訂定。

十一、

前條各不同身份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得於各該學期申請補考,並以一次為限:

(一)及格分數為五十或六十分者:四十分。
(二)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三十分。

前項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補考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並依前條各不同身份學生及格標準登記成績。
(二)補考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不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十二、

各科目學年成績,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其重修以修讀下一年級開設之課程為原則,方式如下:

(一)隨班修讀:學生得於修業期限內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二)專班重修:重修學生達一定人數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學生重新修讀,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三)自學輔導: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二節。

前項各款辦理方式及收費標準,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訂重補修相關規定」及「臺北市私立大同高級中學重(補)修實施要點」規定之。

前項重修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其成績以實得成績登錄。
(二)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不得申請補考,且不授予學分,其成績以重修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各項成績登錄(含學業成績、補考成績、重修成績)皆以一次為限,若任課教師欲修改成績者,須詳為說明理由,並經導師、科主任、教務主任、校長共同認定後,始得送註冊組作成績修正之動作。

十三、

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考查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經其本人及法定監護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報請學校核准者,准予補行考試,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請公假、病假、喪假、產前假、娩假、育嬰假、流產假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請事假者,成績超過及格基準,以及格成績計算;未超過及格基準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無故不參加各項定期考試者,除依出缺勤規定辦理以外,其各項應考科目成績均以零分計算。

十四、

學生定期考查請假經學校准假者,參加補行考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銷假日未超過定期考試結束五個上班日者,應於銷假日當天向教務處報到,由教務處安排參加補行考試。無故不參加補行考試者,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且不得要求再次補行考試。
(二)銷假日超過定期考查結束後五個上班日者,該次定期考查成績不併入學期成績計算,學期成績計算由任課教師調配日常考查及其他次定期考查佔分比例。缺考科目成績欄應以空白呈現。

十五、

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分;其減修、補修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學生減修、補修之學分數,每學期不得超過該學期開設學分數的三分之一。
(二)減修學分之科目應以選修科目為原則,若須減修必修科目,則須延畢以修習其學分數,不得以重修班之重修代替。
(三)經學校輔導減修學分之學生,得由學校安排進行補救教學或指定適當場地進行自主學習,其出、缺席狀況列入學期德行考查。
(四)補修學分科目之學科成績考查比照一般成績考查規定辦理。

十六、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經補考後,其不及格科目學分數仍逾該生當學年所修習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含延修生);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

重讀時,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由學校安排適當場所進行自主學習,並將其出缺席狀況列入學期德行考查,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學生於重讀時,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不受第1項規定之限制。

對於重讀之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十七、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均應重修或補修;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各科主任配合課程標準認定之。

十八、

轉學生有第16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者(認定學分數不及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學校應視該學生之學習狀況,降級就讀。

十九、

學校對於資賦優異學生,得由各科及教學組、註冊組協同辦理學科免修鑑定。經鑑定合格者,得免修該學科該學期或學年有關之課程或科目,其學科成績以85分登錄之。

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抵免規定,如前項分數認定之。

二十、

學生取得經查證認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或升級;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採計規定,由各科認定之,唯學分數不足者,應就其第12條第2項補足時數,始得認定學分數。

二十一、

學校得開設或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專業課程;其辦理方式及成績考查,由學校協調專科以上學校定之。

二十二、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在全學期內,對於某一科目缺課之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時數三分之一時,該科目不予成績考查及補考,該科目並以零分計算,學生得參加重修或自學輔導。

二十三、

97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德行成績,應考查學生修己善群之美德,考查應以文字評述德行表現並以等第評定之。

二十四、

97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德行成績,依優、甲、乙、丙、丁等五等第評定之,丁等為不及格;其成績依下列規定以等第計列:

(一)九十分以上為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為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為乙等。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為丙等。
(五)未滿六十分為丁等。

學年德行總平均成績,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德行成績平均計算。

二十五、

德行考查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特別獎勵。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特別處分。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考查。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依「臺北市私立大同高級中學學生德行考查辦法」辦理。

二十六、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依「臺北市私立大同高中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德行考查之出缺席紀錄,依前項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二十七、

97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德行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導師綜合學生平時德行表現、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社團活動、生活競賽等有關資料初評後,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其加減分數基準,依「臺北市私立大同高級中學學生德行考查辦法」辦理。

二十八、

97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學年德行成績列為丁等者,經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後,報由校長核定之結果仍列為丁等者,應輔導轉學。唯在考評學生德行成績丁等前,應先進行適當輔導,並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

二十九、

97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德行評量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第3條第2款各目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輔導、轉學及安置依據。

三十、

暑期重、補修學生德行表現併入新學期德行考查之。高三第二學期結束後之重、補修及延修學生德行表現不列入德行考查。

三十一、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若學生家中經重大變故或學生本人患重病傷殘或是欲出國唸書者,亦可到校辦理休學,唯須法定代理人提出。

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依「臺北市私立大同高級中學學生德行考查辦法」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三十二、

學生學業成績與德行考查結果,達下列規定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高級中學學生: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其課程總修習學分數累計達教育部所定課程標準之規定。
(二)綜合高中學生:課程總修習學分數累計達教育部所定課程標準之規定。
(三)職業學校學生:課程總修習學分數累計達教育部所定課程標準之規定。
(四)身心障礙學生:課程總修習學分數累計達本校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規定。
(五)97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德行成績,每學年均及格
97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德行評量,獎懲紀錄功過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繁星計畫、大學推薦或四技二專推薦所使用之學業成績均為學生第一次修習該課程之原始成績,不得以補考成績或重修成績取代,唯重讀生依第16條規定認定其分數。

三十三、

學生修業滿三年以上或逾五年,包括重讀、延修期間,但不包括休學期間,成績考查不符合畢業規定者,得由學生主動申請或學校核發修業證明書。

修業證明書一經核發,學生不得要求返校重修、補修、延修或改發畢業證書。

三十四、

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科組應修學分者,得准提前畢業。

三十五、

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