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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11行政會議通過)


一、依據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

二、目的

協助學生學習,克服學習障礙,適應個別差異,提升學習。

三、參加對象

必修或選修科目成績不及格,未能取得學分者。

四、開辦重修類型

自學輔導(不安排授課)。

五、申請程序

欲申請自學輔導同學,應於每學期初(延畢生為畢業典禮後)二週內繳費。

六、開、編班原則

以同科目、同年級編成一班為原則。若科目名稱及學分數都相同時,得與本校其他科跨科、跨年級編班。

七、課程內容

第一學期以前一或二學年之第一學期不及格科目為重修開課科目,第二學期以前一或二學年之第二學期不及格科目為重修開課科目,暑假則以高三應屆延畢生升學科目為開課科目。

八、學分限制

學生每學期中或暑假,重修之學分數以不超過十學分為原則。

九、收費標準

重修科目每科收費300元。

十、重修成績計算

重修之成績依重修考試計算重修成績。

十一、考試命題方式

由重修科目授課老師以題庫方式命題,並公告,作為該重修考試之試題。

十二、重修成績登錄

學生參加重修成績以60分為及格,及格時授予學分,成績以60分登錄。重修成績不足60分則為不及格,不得補考。

十三、退費

重修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選、或退費。

十四、實施

本實施計畫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95.10.17),報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