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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第九三二八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

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善規劃臺北市公私立高中學生重修學分事宜,特依據教育部「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學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方式以下列順序為之:

(一)隨同下一年級班級修讀開設之課程,惟應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考量辦理。
(二)專班重修:
  1. 重修班級人數以二○人以上為原則。
  2. 重修時間、課程內容、成績考查方式均由學校訂定;惟需辦理一次定期考查,其權重由學校定之。
  3. 上課節數以該重修科目學年學分數計算,每學分上課不得少於六節課,由學校定之。
  4. 授課鐘點費(含監考)每節課五五○元為原則。
  5. 每生每節課收費四○元。
(三)自學輔導:
  1. 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二小時,面授時間及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定之。
  2. 面授鐘點費(含監考)每節課五五○元為原則。
  3. 每學分收費二四○元。

三、

學校已開設專班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生不得申請自學輔導。

四、

專班重修及自學輔導所收取之費用應依「臺北市立中等學校各項輔導費用支用注意事項」支用各項費用,並以支用鐘點費為優先;如仍有不足時,應調整鐘點費。

五、

重修期間學生缺課時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

六、

本要點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