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 大同高中法規百科 (TSH 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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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獎勵本地應屆優秀國中畢業生升學本校,特訂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所稱本地為中山區、大同區、士林區及北投區之國民中學,所稱「獎學金」為每名學生每學期發給新台幣壹萬圓整。

三、申請獎學金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於規定期限內向教導處申請。

(1)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
經登記分發入學及申請入學方案學生,檢附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單證明文件。
(2)一年級高一下及二、三年級舊生:
學業成績各學科及格,總平均名次在全年級前百分之二十者,德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四、獎學金核發對象包括「一年級新生」及「二、三年級在校學生」,標準如下:

(1)一年級第一學期獎學金:
經登記分發入學及申請入學方案學生,檢附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單證明文件,擇優錄取。
(2)一年級第二學期以上各年級,附前一學期成績,擇優錄取。

五、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頒發獎學金名如下:

二年級班每班1名共7名,三年級班每班1名共5名。計12名
若班級無合格者,公開由同年級擇優錄取。

六、本辦法經93.10.13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