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 大同高中法規百科 (TSH 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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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必修或選修科目成績不及格,未能取得學分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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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學輔導(不安排授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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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欲申請自學輔導同學,應於每學期初(延畢生為畢業典禮後)二週內繳費。 | ||
− | + | ===六、開、編班原則=== | |
+ | 以同科目、同年級編成一班為原則。若科目名稱及學分數都相同時,得與本校其他科跨科、跨年級編班。 | ||
− | + | ===七、課程內容=== | |
+ | 第一學期以前一或二學年之第一學期不及格科目為重修開課科目,第二學期以前一或二學年之第二學期不及格科目為重修開課科目,暑假則以高三應屆延畢生升學科目為開課科目。 | ||
− | + | ===八、學分限制=== | |
+ | 學生每學期中或暑假,重修之學分數以不超過十學分為原則。 | ||
− | + | ===九、收費標準=== | |
+ | 重修科目每科收費300元。 | ||
− | + | ===十、重修成績計算=== | |
+ | 重修之成績依重修考試計算重修成績。 | ||
− | + | ===十一、考試命題方式=== | |
+ | 由重修科目授課老師以題庫方式命題,並公告,作為該重修考試之試題。 | ||
− | + | ===十二、重修成績登錄=== | |
+ | 學生參加重修成績以60分為及格,及格時授予學分,成績以60分登錄。重修成績不足60分則為不及格,不得補考。 | ||
− | + | ===十三、退費=== | |
+ | 重修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選、或退費。 | ||
− | + | ===十四、實施=== | |
+ | 本實施計畫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95.10.17),報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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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7年4月18日 (三) 23:19 的修訂
(95.10.11行政會議通過)
目錄
一、依據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
二、目的
協助學生學習,克服學習障礙,適應個別差異,提升學習。
三、參加對象
必修或選修科目成績不及格,未能取得學分者。
四、開辦重修類型
自學輔導(不安排授課)。
五、申請程序
欲申請自學輔導同學,應於每學期初(延畢生為畢業典禮後)二週內繳費。
六、開、編班原則
以同科目、同年級編成一班為原則。若科目名稱及學分數都相同時,得與本校其他科跨科、跨年級編班。
七、課程內容
第一學期以前一或二學年之第一學期不及格科目為重修開課科目,第二學期以前一或二學年之第二學期不及格科目為重修開課科目,暑假則以高三應屆延畢生升學科目為開課科目。
八、學分限制
學生每學期中或暑假,重修之學分數以不超過十學分為原則。
九、收費標準
重修科目每科收費300元。
十、重修成績計算
重修之成績依重修考試計算重修成績。
十一、考試命題方式
由重修科目授課老師以題庫方式命題,並公告,作為該重修考試之試題。
十二、重修成績登錄
學生參加重修成績以60分為及格,及格時授予學分,成績以60分登錄。重修成績不足60分則為不及格,不得補考。
十三、退費
重修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選、或退費。
十四、實施
本實施計畫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95.10.17),報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