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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 特殊教育法暨施行細則。 # 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實施計畫。 # 95.08.28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決議。 ===二、對象===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 經「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 # 持有重大傷病卡經本校特教推行委員會審核,確認有接受特殊教育服務需求者。 ===三、要點=== # 身心障礙學生依身心需求可彈性調整出缺席規定為:其出缺席率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否則扣考,特殊狀況另議。 # 德行成績評定要點: :學生因其障礙所致或持教學型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證明,需長期就醫治療、復健、休養,經個案會議決議有彈性出缺席需求者,應依規定請病假,得准予不扣德行分數。 # 身心障礙學生成績的及格基準:初入學40分,第二年起依特教推行委員會議中個案討論訂定之。 # 身心障礙學生成績的補考基準: :(一)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達30分得申請補考,補考成績達40分及格。 :(二)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達40分得申請補考,補考成績達50分或60分及格。 # 身心障礙學生修習總學分數可酌情降低,其標準以該科要求的畢業學分數80%以上,即普通科128學分,綜合高中128學分(含部訂必修45學分以上,校訂必修12學分以上,合計必修需通過57學分以上),職業類科120學分為下限。 # 爾後本校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擬定,依上述要點,並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通過後辦理,逾越上述要點則報局核備。 ===四、本處理要點經校長核准陳報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正亦同。=== [[category:修課與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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