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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
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修訂通過
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修訂通過
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修訂通過
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修訂通過

一、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2. 特殊教育法暨施行細則。
  3. 教育部98.10.26修正之「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4. 台北市教育局99年7月21日北市教特字第09937281200號函修正之「臺北市99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實施計畫」辦理。

二、對象: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2. 經「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
  3. 持有重大傷病卡或經本校特教推行委員會審核,確認有接受特殊教育服務需求者。

三、要點:

  1. 身心障礙學生依身心需求可彈性調整出缺席規定:其出缺席率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否則應辦理休學,特殊狀況另議。
  2. 德行評量/考查要點:
    學生因其障礙所致或持教學型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證明,需長期就醫治療、復健、休養,經個案會議決議有彈性出缺席需求者,應依規定請病假。
  3. 身心障礙學生成績的及格基準(包含重補修):初入學40分,第二年起依本校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訂定之。
  4. 身心障礙學生成績的補考基準:
    (一) 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達30分得申請補考,補考成績達40分及格。
    (二) 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達40分得申請補考,補考成績達50分或60分及格。
  5. 身心障礙學生修習總學分數可酌情降低,其標準以該科要求的畢業學分數80%以上,即應達128學分,不受1/2不及格重讀之規定,且不受普通科每學年學業總平均及格之規定,特殊狀況另議。
  6. 爾後本校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擬定,依上述要點,並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通過後辦理。

四、

本處理要點經校長核准陳報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正亦同。

台北市私立大同高中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考查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