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 大同高中法規百科 (TSH Wiki)
於 2006年11月29日 (三) 17:19 由 Tshadmin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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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07)

一、考生應遵照考試時間進場,並對號入座,考試開始後考生不得離場。遲到十分鐘以上者,不准進場考試。

二、應試前,抽屜淨空,需將隨身物品放置在講台前或教室後方。

三、考生應攜帶學生證及考試必備文具,其他物品「包含手機」不得攜帶入座。

四、試題除印刷不清外,不得發問。發問時,須先舉手經監考人員允許後,始准發言。

五、考試期間,除因重病(公立醫院證明)或重大事故持有證明者外,一律不予准假。學生考試期間請假未考科目,於回校當日立即持證明教學組填寫補考申請書,經教學組核定原因後始准予補考,補考成績以八折計算登錄,回校當日未申請者,不予補考,其成績以零分計算。

六、考生意圖作弊或協助他人作弊,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一次,其試卷並以零分計算:

  1. 交頭接耳。
  2. 左顧右盼。
  3. 坐姿歪斜。
  4. 書籍、簿本不按規定放置。
  5. 其他輕微違犯考場公平競爭原則之情事。

七、考生如有下列明顯舞弊情事之一者,記大過兩次,其試卷以零分計算:

  1. 互換試卷或不按規定座位就座。
  2. 宣讀或傳遞答案、參考資料。
  3. 夾帶小抄或偷看書本。
  4. 窺視他人試卷或以試卷故意示人以幫同學作弊。
  5. 在課桌、牆壁、黑板、體膚或應用文具等處留有與該科考試有關之字跡。
  6. 考試完畢後,逗留試場內外、考場附近喧嘩者。

八、考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以留校察看處分,其試卷並以零分計算:

  1. 擾亂考場秩序而不服監考人員之糾正。
  2. 不繳試卷或將試卷攜出場外。
  3. 冒名頂替或找人代考。
  4. 其他嚴重違犯考場公平競爭原則之情事。

九、違犯本規則者,由監考人員在試卷封面記事欄內明詳細情,並於考試後填寫獎懲建議送訓導處處理。

十、本規則之修改,由教導會議為之。

十一、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