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 大同高中法規百科 (TSH 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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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626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規則依據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訂定。

二、考試時考生應著制服按照考試時間進場,並依照座位表安排入座,考試開始後考生不得離場。遲到十分鐘以上者,不准進場考試。

三、應試前,抽屜及座位底下物品應淨空,需將隨身物品(包含書包)放置在教室前後方或走廊處。

四、考生應攜帶學生證及考試必備文具,其他物品「包含手機、飲料、飲水杯以及非考試文具」不得攜帶入座。

五、考試應用文具必須攜帶齊全,考場內不得向他人借用。

六、考試時學生應將班級、座號及姓名先行寫在試題紙、答案紙或答案卡上,然後作答。

七、答案卡採電腦閱卷時,不得使用立可白修正液,否則該答案卡以零分計算。

八、考試時若須計算,應使用試題卷背面或空白處,不得自行另備紙張以供計算。

九、考試時應保持肅靜,注意秩序,並服從監考老師之指導。

十、考試時禁止包括喝水、喝飲料、嚼口香糖、含喉糖(片)等所有的飲食行為。

若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請向監考老師反映並經允許後,始准進行。

十一、試題除印刷不清外,不得發問。發問時,須先舉手經監考人員允許後,始准發言。

十二、考試期間,除因重病(公立醫院證明)或重大事故持有證明者外,一律不予准假。學生考試期間請假未考科目,於回校當日立即持證明至教學組填寫補考申請書,經教學組核定原因後始准予補考,補考成績以八折計算登錄,回校當日未申請者,不予補考,其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三、參加學科補考及重補修考試者,須持學生證並穿著制服應考,並將證件置於桌面右上角:未持上述證件者,不准進場考試,且該次成績以零分計。

十四、考生未遵守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小過一次:

(一)、攜帶手機進入試場並經監考人員或巡查人員發現。
(二)、書籍、簿本、物品不按規定放置。

十五、考生未遵守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小過二次:

(一)、手機鈴響或震動經監考人員或巡查人員發現,但未有舞弊之行為或事實者。

十六、考生意圖作弊或協助他人作弊,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一次,其試卷並以零分計算:

(一)、交頭接耳。
(二)、擾亂考場秩序而不服監考人員之糾正。
(三)、其他輕微違犯考場公平競爭原則之情事。
(四)、在課桌、牆壁、黑板、體膚或應用文具等處留有與該科考試有關之字跡。
(五)、不按規定座位就座。
(六)、宣讀或傳遞答案、參考資料(包含利用電子器材(如手機等..)傳遞與考試有關之答案或資訊)。
(七)、夾帶小抄或偷看書本。
(八)、窺視他人試卷或以試卷故意示人以幫同學作弊。
(九)、手機鈴響或震動經監考人員或巡查人員發現,且具有舞弊之行為或事實者。
(十)、故意不交卷,將試題試卷夾帶出場者。

十七、考生如有下列明顯舞弊情事之一者,移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處,其試卷並以零分計算:

(一)、考試舞弊累犯者。
(二)、事先竊取試題者。
(三)、互換試卷
(四)、破壞試場秩序,致使考試不能進行者。
(五)、冒名頂替或找人代考。
(六)、其他嚴重違犯考場公平競爭原則之情事(含集體作弊)。

十八、違犯本規則者,由監考人員在試卷封面記事欄內以及考試狀況紀錄表描述詳細情形,並於考試後交由教學組處置,再送學務處處理。

十九、本規則於校務會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