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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私立大同高中體育委員會組織章程98年9月3日訂定

壹、組織章程


第一條:依據

依據教育部頒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台(88)參字第88142206號令:「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訂定私立大同高中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負責審議研究改進全校體育工作事宜。


第三條:組織

(1)本會置委員八至九人。 (2)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之、執行秘書由學務主任擔任之、委員由

    教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體育組長、訓育組長、生輔
    組長、體育教師,經主任委員聘定後組織之。


第四條:任期

(1)委員屬於各處室主任者,職務任期一年一聘。 (2)其他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體委會功能(權利及義務)

(1)本會委員均為兼任職務,不支任何津貼。 (2)審議本校年度體育實施計畫。 (3)校內重要體育教學及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 (4)本校中長期體育設施發展計劃。 (5)研究改進全校體育工作事宜。 (6)體育興革事項。


第六條:會議

(1)體育委員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於每學期開學後召開。 (2)學期中如有特別事宜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附則

    本章程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貳、委員建議名單 職 稱 姓 名 主 任 委 員 陳校長火炎 執 行 秘 書 孔令明主任 委 員 林志漢主任、翁真文主任、吳翠霞主任、簡湘雲組長、林翠娟組長、胡乾增組長、林榗峰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