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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第 9733 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

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各校)訂定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並配合本局建置校務行政電腦化系統運作,特訂定本參考原則。

二、

各學年入學學生適用成績考查標準如下:

(一)九十四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學生,依照本局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北市教二字第09336003000號函頒之臺北市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參考原則辦理。
(二)九十五及九十六學年度入學之學生,除德行成績及畢業條件依本局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北市教二字第09336003000號函頒之臺北市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參考原則辦理之外,其餘各項成績考查相關條件均應參考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本參考原則。
(三)九十七學年度(含)以後入學學生之成績考查,依照本辦法及本參考原則辦理。

三、

各校每學期補考以辦理乙次為限。另專班重修及自學輔導成績不及格者,不予補考。

四、

補考、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成績考查不及格者,以原學期成績、補考成績、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成績擇優登錄為該學科成績,升學用之成績統計仍以原學期成績登錄計算。

五、

學生於定期考查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請公假、病假、喪假、產前假、娩假、育嬰假、流產假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請事假者,成績超過及格基準,以及格成績計算;未超過及格基準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三)其餘假別之成績認定由各校定之。

六、

學生參加補行考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銷假日未超過定期考試結束五個上班日者,應於銷假日當天向教務處報到,由教務處安排參加補行考試。無故不參加補行考試者,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且不得要求再次補行考試。
(二)銷假日超過定期考查結束後五個上班日者,該次定期考查成績不併入學期成績計算,學期成績計算由任課教師調配日常考查及其他次定期考查佔分比例。缺考科目成績欄應以空白呈現。

七、

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分。其減修及補修方式如下:

(一)學生減修、補修之學分數,每學期不得超過該學期開設學分數的三分之一。
(二)減修學分之科目應以選修科目為原則。
(三)經學校輔導減修學分之學生,得由學校安排進行補救教學或指定適當場地進行自主學習,其出、缺席狀況列入學期德行評量。
(四)補修學分科目之學科成績考查比照一般成績考查規定辦理。

八、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經補考後,其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該生當學年所修習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

九、

學生因重讀而申請免修時,由學校安排適當場所進行自主學習,並將其出缺席狀況列入學期德行評量。

十、

有關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各項審查工作,由各校教務處聘請校內相關行政人員及教師組成甄審小組辦理之。

十一、

九十七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其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參考下列項目規定及各科任課教師、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不評定分數及等第,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班級服務、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紀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2. 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3. 獎懲換算基準為大功一次等於小功三次等於嘉獎九次;大過一次等於小過三次等於警告九次;記滿三大過等於留校察看。
(四)出缺席紀錄:學生請假須檢附相關證明,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每日以七節課計算)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應依據各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如:由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輔導轉學…等)。
(五)其他具體建議。

十二、

暑期重修、補修學生德行評量之考查併入新學期德行評量之。高三第二學期結束後之重、補修及延修學生德行評量考查由各校另訂規範,其德行評量不列入成績考查。

十三、

九十七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畢業:

(一)修畢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應修課程及學分。
(二)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三)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十四、

學生修業滿三年以上,成績考查不符合畢業規定者,得由學生主動申請或學校核發修業證明 書。修業證明書一經核發,學生不得要求返校重修、補修、延修或改發畢業證書。

十五、

各校得依本辦法、本參考原則及相關法令訂定成績考查補充規定,或為適應實際需要,自行訂定成績考查補充規定,並應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本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