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 大同高中法規百科 (TSH Wiki)
前往: 導覽搜尋
步驟工作內涵注意事項

危機處理

前置作業

一、性別平等教育宣導與落實

二、處理流程預擬及演練

三、相關處室及人員之明確分工

四、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規定並公告之

相關法令: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

一、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檢舉人申請調查

一、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防治準則第10條)。

二、申請人、檢舉人其以言詞申請調查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防治準則第10條)。

一、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外,並包括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防治準則第12條)。
(二)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防治準則第12條)。

二、學校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申請調查。(防治準則第10條第1項及性平法第28條)

三、學校接獲申請或檢舉案件,倘無管轄權,應於7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防治準則第10條第2項)

二、學校收件及通報

一、學校以學生事務處(夜間部)為申請調查案收件單位。並由該處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防治準則第13條)。

二、學校可先啟動「緊急事件處理小組」,初步確認申請調查之事件屬應通報之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者,需於24小時內以書面向「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完成通報,同時以「校安系統」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通報。若屬緊急事件,則先打113電話緊急通報後,再於24小時內完成補書面通報。

一、學校可先啟動「緊急事件處理小組」因應之,進行公正、保密、維護人權之運作,做好處室分工,研擬處理方向、成員名單、善用資源。並初步確認申請調查之事件。

二、學校教育人員知悉有疑似性騷擾或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於24小時內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113通報(性平法第21條)。

三、通報時除有必要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性平法第22條)。

四、「性侵害」事件使用「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通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如附件1)

五、「性騷擾」事件使用「臺北市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通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如附件2)

三、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

一、學生事務處(夜間部)收件後,應於3日內將事件交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定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性平法第29條及防治準則第13及14條)

一、學校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二、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性平法第29條及防治準則第14條)

三、屬跨校事件,須移送有管轄權學校處理,並知會本校性平會。

四、不受理案之申復

一、申請人、檢舉人於提出申請調查逾20日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性平法第29條)。

二、學校以學生事務處(夜間部)申復案收件單位。

三、申請人、檢舉人其以言詞提出不受理案申復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防治準則第14條)。

一、學校接獲不受理案之申復後,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防治準則第14條)。

二、申復案件有理由者,移交性平會處理。

五、性平會成立調查小組

一、性平會處理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二、調查小組以3或5人為原則。

三、調查小組成員之組成:

(防治準則第15條)
(一)以女性委員應佔成員1/2以上。另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佔1/3以上。
(二)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性平法第30條)。
(三)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防治準則第15條第2項)。

一、如雙方當事人對事件之認知、敘述採一致之主張,無需進一步調查時,得不成立調查小組。

二、如屬性侵害事件,相關單位提供作業規定及處理原則:

(一)警察機關:現場蒐證、詢問、協助驗傷、取得證據、證物保管、鑑驗報告。
(二)醫院:驗傷及身體證物採集(警察陪同)。
(三)性侵害防治中心:專案社工員、提供被害人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置、法律扶助、緊急診療。

六、性平會展開調查處理程序

一、調查程序

(一)書面通知及保存書面通知送達之證據
(二)詢問地點﹕應注意保護被害人之隱私,並在適當處所為之。
(三)行政事宜:錄音(預先告知被詢問人)、場地安排、記錄、動線安排、人員保密等。
(四)調查技巧:突破心防、訪談紀錄、隔離訊問、交叉比對等。
(五)詢問次序﹕
  1. 申請人(檢舉人)。
  2. 行為人。
  3. 證人(以必要者為限)。
  4. 必要時應再度詢問申請人(檢舉人)、行為人及證人。
  5. 詢問重點﹕
以申請調查事實或檢舉及證據是否構成性侵害或性騷擾為重點。
並詢問與申請調查(或檢舉)事實相關之人、事、地、物、時,以利具體化申訴內容,並供審酌申請調查(或檢舉)內容可信度或行為人不法之程度。
  1. 不當詢問之禁止。
  2. 證據調查﹕
證據得包括人證、物證、書證,被害人之陳述及專家意見。認定性侵害或性騷擾事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六)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
(七)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八)據實製作書面紀錄,請雙方當事人閱覽後簽名確認內容無誤。

二、學校受理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應完成調查,性平會調查小組,以書面向學校提出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三、調查作業必要時得延長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一、調查及詢問之原則﹕

(一)調查處理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性平法第22條第1項)。
(二)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性平法第22條第1項)。
(三)當事人姓名及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性平法第22條第2項)。
(四)過程中採取必要措施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性平法第23條)。
(五)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救濟途徑,必要時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性平法第24條)。
(六)避免重覆詢問,並避免對質為原則。(性平法第22條第1項)有對質或指認之必要時,亦得採取適當保護被害人之措施。
(七)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性平法第30條第7項)。
(八)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防治準則第17條)。
(九)相關當事人如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十)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得繼續調查處理。
(十一)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二、性平會之調查效力

(一)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防治準則第22條)
(二)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防治準則第22條)

七、性平會調查報告之撰寫及結果通知

一、調查報告之撰寫內容﹕

(一)當事人及關係人(申請人、行為人、證人)。
(二)申請調查事實。
(三)程序部分(法源依據、組織適法、程序適法)
(四)實體部分
  1. 申請人之陳述(或答辯)及所提證據
  2. 行為人之陳述(或答辯)及所提證據
  3. 調查過程及心證理由(依據證詞、證物)
  4. 事實認定理由
(五)調查結果
(六)處理建議﹕
  1. 學校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議處,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並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防治準則第25條)。
  2. 如調查認定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事實,應依相關法規提出懲處建議,或移請其他權責機構懲處,並得單獨或同時依規定為必要之處置(向被害人道歉、接受八小時性平課程、接受心理輔導、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時得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加害人配合遵守(性平法第25條第2項)。
  3. 由性平會完成調查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提出報告,除有適用法規顯然不當之情形,原則上學校應尊重調查小組作成之處理建議(性平法第31條第2項)。

一、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應給予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防治準則第23條第2項)。

二、調查過程中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性平法第26條)。

三、對於與本法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防治準則第23條)。

四、法院對於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平會之調查報告(性平法第35條第2項)。

五、相關物證之查驗。包括調查方法及證據(含證人、證物、文書或勘驗等)。

六、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有無、情節(樣態)等。

理由﹕說明認定事實所依據之證據、證據內容及得心證之理由。證據得包括人證、物證、書證,被害人之陳述及專家意見,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七、如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調查屬實,學校應自行依據相關法規提出懲處建議(防治準則第24條)。 (教師依教師法或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性平法等;學生依性平法及校規懲處)。

八、申復及重新調查

一、申請人、行為人對於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性平法第32條)。

二、學校以學生事務處(夜間部)申復案收件單位。

三、申請人、檢舉人其以言詞提出申復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防治準則第25條)。

四、學校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並應另組調查小組(性平法第32條、33條)。

一、學校接獲申復後,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防治準則第25條第3項)

二、申復案件如屬懲處結果不服者,移交相關單位處理;如屬案件處理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移交性平會處理。

三、如需重新調查,比照前項調查程序。

九、不服申復結果及救濟

申請人、行為人對申復結果不服時,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依規定提起救濟(性平法第34條)。

提起救濟之相關依據:

一、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規定。
二、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
三、公、私立學校工友、私立學校職員﹕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
四、公私立學校學生﹕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十、後續作為

一、填報結案資料回報表(如附件3)送教育局業務主管科備查。

二、建立該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原就讀或服務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學校(性平法第27條)。

三、原加害人就讀或任教他校時,通報內容限於原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間、樣態、加害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性平法第27條)。

四、接獲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正當理由,不得公布加害人姓名及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性平法第27條)。

五、學校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必要時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經濟等及必要之協助(防治準則第21條)。

六、保障相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必要時得採取相關處置(防治準則第19條)。

七、建立之檔案資料指定專責單位保管,分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原始檔案應予保密(防 治準則第26條)。

八、記載有相關當事人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並永久保存(防治準則第18條)。

報告檔案包括之資料為(防治準則第26條)﹕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二、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