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 大同高中法規百科 (TSH 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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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6月7日主管會議通過

一、本校專任教師應以校內教學、輔導、服務為主要工作目標。

二、教育部登記合法有案之學校(含大同大學),如有意聘請本校專任教師擔任兼任教師,則有意願受聘之教師應專簽,會教務處並陳請校長核准後始得赴他校兼課。

三、本校教師赴他校兼課之時數,每週以六小時為限,並應合併本校授課時數不得超過本校規定之上限。

四、核准赴他校兼課之教師,仍應以本校排課為優先,可利用非本校授課之空檔時段赴他校兼課,不得強制要求以他校排課為主。

五、本校專任教師嚴禁補習班兼課,亦不得未經許可逕赴他校(含大同大學)兼課,如有違反者除送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外,翌學年度將不發予聘書。

六、本規定陳請校長核定後自96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