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 大同高中法規百科 (TSH 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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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7.17提晨會討論
97.07.30會簽校內行政主管
97.08.22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壹、依據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78.10.17北市教一字第五四三七五號函辦理。
二、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訂定。

貳、目的

為發揮教育愛心,鼓勵本校學生改過自新,敦品勵德,奮發向上。

參、實施範圍

一、本校學生。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適用本辦法: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二)態度傲慢,誣蔑師長者。
(三)竊盜行為、情節較重者。
(四)在校內、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行為不檢、有玷校譽、情節重大者。
(五)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六)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形跡可疑,屢勸不改善者。
(七)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者。
(八)毆打同學或集體械鬥,情節重大者。
(九)考試作弊情節嚴重移送獎懲委員會審議者。

肆、懲罰存記

一、對象:凡初犯校規之學生【不含特別懲罰】,經考察確有悔悟及改過自新之誠意者。
二、申請人:學生本人。
三、申請時間:懲罰未公布前。
四、申請程序:
(一)由申請人向學務處生輔組領取並填妥懲罰存記申請表(如附件),經家長簽章,送請有關人員(班導師、輔導老師、輔導教官、生輔組長)附署【受小過處分由兩人附署,受大過處分須由三人附署】後提出。
(二)小過存記由學務主任核定,大過之存記由學務處簽請校長核定。
五、處理方式
(一)凡申請存記之學生,於考察期間已有悔意而未再犯任何校規者,予以註銷存記。
(二)凡申請存記之學生,於考察期間未有悔意而再犯任何校規者【遭警告(含)以上】,除加重其處罰外並將已存記之事實併案公布。以後再犯任何過錯即不得再申請。
六、考察期限:小過處分:三個月;大過處分:六個月。

伍、改過銷過

一、對象:凡核定懲罰之學生(不含特別懲罰),經考核為初犯且所犯行為確實為無心之過,在考察期間內未再觸犯任何校規且有優良事實、主動服務公勤者。
二、申請人:學生本人。
三、申請時間:懲罰事實公佈一週內。
四、申請程序:
(一)由申請人向學務處生輔組領取並填妥改過銷過申請表(如附件),經家長簽章,送請有關人員(班導師、輔導老師、輔導教官、生輔組長)附署(受警告處分由1人附署、小過處分由兩人附署、受大過處分須由三人附署)後提出。
(二)小過(含)以下改過銷過由學務主任核定,大過之改過銷過由學務處簽請校長核定始生效。
五、處理方式:
(一)考察期滿案件送學務會議討論,做出通過或延長之決議。凡通過之案件由生輔組長彙整有關資料,簽請校長核定後通知該家長及有關處室,並在懲罰資料內註銷其懲罰記錄。凡決議延長之案件是需要得再延長考察期限以觀察其行為。
(二)凡申請銷過之學生,於考察期限內再犯任何校規者,除取消其申請外並加重其處分,以後再犯任何過錯及不得再提出任何一種申請。
六、考察期限:警告處分一個月、小過處分:三個月,大過處分:六個月。

申請存記或銷過經核示後,須領取勵志心得報告及愛校服務紀錄表(撰寫勵志文選心得與愛校服務累計時數)、觀察期紀錄表【由家長、導師及輔導教官(師)協同考核紀錄】於存記或銷過期間完成所有佐證資料,俟觀察期屆滿後送生輔組辦理銷過事宜。(詳如附表)

柒、特別懲罰

指留校察看或其它特殊之處分。

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考察期限,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以個案處理之。

申請懲罰存記或改過銷過者,該學期德行成績依然照規定扣分。

學生在學期間小過(含以上)之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申請次數合計以一次為限,警告處分之改過銷過則不受次數限制,惟每次銷過申請以一項為限。

拾壹

本處理辦法自發布日期實施。本辦法若有未盡之處,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