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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7年3月6日 (二) 15:35 的修訂

一、本校每一個校系可擇優推薦二名學生。

二、參加學生為普通科暨綜合高中學生。

三、推薦條件必須符合該校系全部要求,含:1具體條件、2在校成績、3特別條件。

四、在校成績係指學生高一及高二各學期成績的學業成績,含德行成績及學業成績。(德育及群育合併為德行;體育併入學業成績)

五、智育及單一學科之成績要求,採高一及高二各學期之原始成績總分計算,並採學生位於推薦時所屬班級分數排名之前百分比。

六、欲參加學校推薦的同學應詳閱簡章,審慎評估抉擇,校內分二梯次報名:

(一)職校部同學因混合編班,於成績計算上無一定準則,是以不能參加學校推薦。
(二)未在作業時間內繳交校內申請表者,不得參加校內推薦,唯有特殊事件經導師提報者註冊組核備者,不在此限。
(三)第一梯次填寫兩個志願,以推薦總成績比較優先推薦名單。
(四)第二梯次填寫兩個志願,以志願序比較優先推薦名單。(當志願序相同時,以推薦總成績比較優先推薦名單)
(五)每一梯次凡經評比錄取第一志願或第二志願後,不得更改或調換志願,若因個人因素申請放棄者,雖參加下一梯次的報名,唯不可選擇先前已放棄或未錄取的志願別。
(六)第一次推薦己額滿的校系,在第二次學校推薦作業時,不再作更動之動作
(七)第一梯次報名未被錄取者,得報名第二梯次,唯第一次未報名者,不得參加第二次報名。

七、推薦原則:

(一)社團參與、學生幹部、特別條件、備審資料、參考條件等為基本要求,符合即可,擇優時不列入比較。
(二)同一校系未超過二名(含)者,由註冊組同意逕予核定名單。
(三)同一校系超過二名者,提報推薦委員會,並薦請依照下列評比原則辦理:
  1. 競賽成績:申請同學參加與推薦校系相關性質比賽,獲得名次者,競賽成績採計分數如下表,最高計20分。【五人(含)以上、四十人以下之獲獎團體,其成績按該項獲獎分數減半計算;四十人(含)以上之獲獎團體,其成績按該項獲獎分數除以5計算】。
得獎名次及分數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佳作
第三名以後名次比照佳作
入選
全國級以上109876
台北市級87654
縣、市區級65432
校內級3210.5-
  1. 學科成績:各學系學科能力測驗篩選倍率科目之高一高二期末成績的總分計(占80%)。
  2. 推薦總成績=競賽成績+學科成績(所有成績皆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第二位)。若分數相同,則依照該推薦校系之甄選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依分數高低決定推薦名單。
  3. 如評比時遇學生有特殊狀況,依推薦委員會決議是否同意該員學生之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