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 大同高中法規百科 (TSH Wiki)
小 (New page: ===一、依據=== # 特殊教育法暨施行細則。 # 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實施計畫。 # 95.08.28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決議。 ===二、對象=== # 領有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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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據:== | ||
+ | #特殊教育法。 | ||
+ | #特殊教育法暨施行細則。 | ||
+ | #教育部98.10.26修正之「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
+ | #台北市教育局99年7月21日北市教特字第09937281200號函修正之「臺北市99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實施計畫」辦理。 | ||
− | == | + | ==二、對象:== |
− |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 +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
− | # 經「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 | + | #經「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 |
− | # | + | #持有重大傷病卡或經本校特教推行委員會審核,確認有接受特殊教育服務需求者。 |
− | == | + | ==三、要點:== |
− | # | + | #身心障礙學生依身心需求可彈性調整出缺席規定:其出缺席率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否則應辦理休學,特殊狀況另議。 |
− | # | + | #德行評量/考查要點: |
− | : | + | #:學生因其障礙所致或持教學型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證明,需長期就醫治療、復健、休養,經個案會議決議有彈性出缺席需求者,應依規定請病假。 |
− | # | + | #身心障礙學生成績的及格基準(包含重補修):初入學40分,第二年起依本校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訂定之。 |
− | # 身心障礙學生成績的補考基準: | + | #身心障礙學生成績的補考基準: |
− | :(一)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達30分得申請補考,補考成績達40分及格。 | + | #:(一) 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達30分得申請補考,補考成績達40分及格。 |
− | :(二)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達40分得申請補考,補考成績達50分或60分及格。 | + | #:(二) 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達40分得申請補考,補考成績達50分或60分及格。 |
− | # 身心障礙學生修習總學分數可酌情降低,其標準以該科要求的畢業學分數80% | + | #身心障礙學生修習總學分數可酌情降低,其標準以該科要求的畢業學分數80%以上,即應達128學分,不受1/2不及格重讀之規定,且不受普通科每學年學業總平均及格之規定,特殊狀況另議。 |
− | # | + | #爾後本校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擬定,依上述要點,並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通過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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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處理要點經校長核准陳報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正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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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2年4月11日 (三) 14:28 的最新修訂
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
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修訂通過
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修訂通過
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修訂通過
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修訂通過
一、依據:
- 特殊教育法。
- 特殊教育法暨施行細則。
- 教育部98.10.26修正之「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台北市教育局99年7月21日北市教特字第09937281200號函修正之「臺北市99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實施計畫」辦理。
二、對象: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 經「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
- 持有重大傷病卡或經本校特教推行委員會審核,確認有接受特殊教育服務需求者。
三、要點:
- 身心障礙學生依身心需求可彈性調整出缺席規定:其出缺席率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否則應辦理休學,特殊狀況另議。
- 德行評量/考查要點:
- 學生因其障礙所致或持教學型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證明,需長期就醫治療、復健、休養,經個案會議決議有彈性出缺席需求者,應依規定請病假。
- 身心障礙學生成績的及格基準(包含重補修):初入學40分,第二年起依本校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訂定之。
- 身心障礙學生成績的補考基準:
- (一) 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達30分得申請補考,補考成績達40分及格。
- (二) 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達40分得申請補考,補考成績達50分或60分及格。
- 身心障礙學生修習總學分數可酌情降低,其標準以該科要求的畢業學分數80%以上,即應達128學分,不受1/2不及格重讀之規定,且不受普通科每學年學業總平均及格之規定,特殊狀況另議。
- 爾後本校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擬定,依上述要點,並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通過後辦理。
四、
本處理要點經校長核准陳報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