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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9.23晨會討論通過
97.09.24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學生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到校上課、考試、參加集會活動,均須依照本規定辦理請假。

第二條

學生請假分為下列各項:

(一)病假:因病得請病假。
(二)事假:因事得請事假。
(三)公假:因公得請公假。
(四)婚喪假:因婚喪得請婚喪假。
(五)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

第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給公假:

(一)奉政府機關徵召代表國家參加比賽或活動者。
(二)奉准代表本校參加校外正式的體育比賽或社團活動者。
(三)奉准參加校外各項檢定。
(四)參加全校性之正式活動或比賽無法迴避上課時間者。
(五)參加本校行政部門召集之各種會議者。
(六)經本校行政部門指派擔任公務者。
(七)有關兵役事項,有兵役單位之證明文件者。

第四條

凡因婚喪事故請假在一週以內者,得准婚喪假,不做缺席論(喪假須為直系親屬或配偶之死亡),其假期可分一至二次申請,請假超過一週時,其超過期間以事假計算。

第五條

學生因懷孕請假者,應於一週內檢具證明文件辦理請假。於分娩前,給請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四十二日流產假;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二十一日流產假;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十四日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家有未滿三歲小孩學生,最高可請兩年育嬰假;生理假以一日為限。

第六條

學生請假須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病假、產假:須附合法醫療院所之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
二、事假:須呈繳家長書信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
三、婚喪假:須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訃文或其他有關證件。
四、公假:凡代表本校參加校外或全校性活動,須先經派出單位,再依請假手續辦理(填寫公假申請單)。其屬於兵役事項者,須有兵役機關之證明。
五、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須附出生證明、戶籍資料或醫院證明。
六、生理假:須檢附家長證明。

第七條

請假程序:

一、除公、事假外,其餘假別應於返校後三日內(不含例假日)填寫請假卡,由家長簽章後送請各班導師、輔導教官簽註意見,蓋章後再送生輔組依權責核准後生效,逾期未完成手續者一律視為曠課。
二、凡學生請事假時,導師應主動向家長求證並簽章。
三、請病假一日需有醫院證明或收據、家長證明條,二天病假需有醫院證明或收據,三天(含)以上需有醫院證明。
四、請假卡及證明有塗改時無效,並照章懲處。
五、臨時因病(或事)請假外出,導師應通知家長,並至生輔組(教官室)填寫臨時外出單,核准後將警衛存查聯交至警衛室後始能外出,返校後依請假規定補請假手續。
(一)家長不便前來則須由家長來電,告知導師由其他代理人到校接學生,如無人到校接學生者,學生返家途中安全請家長自行負責。
(二)意外事件或臨時生病者,由校內醫護人員、導師或教官主動與家長聯繫,請家長直接到校帶回。如家長未能及時到校帶回,則由校內醫護人員依專業判斷,立即處理並通知家長。

第八條

准假程序:

一、凡請假一日以各班導師核准後送輔導教官及生輔組長登記。
二、凡請假三日以內須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長(或代理人)核准後登記。
三、凡請假三日以上至七日者須經學生事務處主任(或代理人)核准後登記。
四、七日以上由學生事務處報請校長核准後登記。
五、以上項手續不完整者無效,請假期滿如未辦續假手續而缺席,仍以曠課論。
六、公假均須報請學務處生輔組核准。
七、事假及公假一律於事前完成請假手續,事後一律不予准假,如急事不及事前請假者,須由家長於當日以電話向導師報備,事後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九條

定期重要考試請假(期中考、期末考)

一、除依一般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外,並會簽教務處後呈校長核定。
二、相關補考之申請依本校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實施。

第十條

假期屆滿續假時,應依規定手續申請,如續假不准,應即銷假,否則以曠課論。

第十一條

學生請假如假期未滿,提前銷假者,依其實際假期計算。

第十二條

學生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一律以曠課論。

第十三條

97學年度前入學學生請假紀錄列入德行成績之加減分依據:

一、全學期全勤(出缺席未扣分及未請事、病假者)者加3分。
二、曠課一節課(或一小時)者減0.5分。集會無故缺席者以曠課論。
三、上課、或集會遲到者、或升降旗無故缺席者,一次減0.25分。
四、事假每小時者減0.1分,但因親屬喪亡或因特殊事故准假在一週以內者不予減分。超過一週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依事假之減分標準處理。
五、第二、三款曠課或無故缺席之情形,如經警告以上之處分時,應僅依獎懲規定減分,避免重複。

第十四條

97學年度後入學學生之請假紀錄列入德行評量參考。

第十五條

請假理由及所呈證明文件如有虛構或偽造情事,除缺席之時日以曠課論外,並依情節之輕重議處。

第十六條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每週公佈各班請假紀錄表,由各班副班長領回後交由每位同學簽名確認,並於3日內交回生輔組彙整,如發現錯誤者應自公佈起3日內提出證明,向生活輔導組更正,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每日以七節課計算)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第十八條

學生學期曠課累積達42節(含)以上者,應於期末送學生事務會議(德行評審會)評議。

第十九條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在全學期內,對於某一科目缺課之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時數三分之一時,該科目不予成績考查及補考,該科目並以零分計算,學生得參加重修或自學輔導。

第二十條

請假卡申請及補發:

新生入學後由學務處生輔組統一發放每人一張假卡,請假卡用完後請持舊卡至生輔組(教官室)換取新卡,如請假卡遺失或嚴重毀損不堪使用,則依規定填寫請假卡申請表,並由家長、導師及輔導教官簽名核准後向生輔組(教官室)領取新請假卡。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其修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