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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right">97.3.6 初訂</p> == 一、依據 == 本校97 年2 月27 日96 學年度第2 學期第3 次行政會議通過「教職員加班規定」辦理。 == 二、經費報支條件 == #教育局「校安中心」在預測可能天然災害之發生或已發生緊急危機事件時,發布緊急命令,本校依「校安中心」之規定成立「校安中心編組」並派員駐校值勤,處理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等 工作。 #為整飭校園整潔、維護紀律對未遵守學校規定之學生得要求假日到校實施輔導。 #例假日到校值勤,維護校園安全。 == 三、經費報支程序 == #上述值勤及輔導人員由學務處派遣,經校長覈實指派,所需之值勤輔導費由人事勤務費支付。 #每月30 日前由學務處核實繕寫印領清冊,會人事室、會計室審核後呈校長核示發給。 == 四、經費報支額度 == #例假日到校值勤輔導費(含秩序、整潔週輔)每日以新台幣1,200元計,半日以新台幣600 元計。 #隔夜值勤、校安勤務津貼每次(晚)以新台幣1,200 元計。 == 五、 == 本要點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並自96 學年度第2 學期起開始施行。 [[分類:其他法規]] [[分類:教師]] [[分類:績效獎金]] [[分類:經費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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