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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8年8月17日修正

第1條

本辦法依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六條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現役軍人子女,指現役軍人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而言。

第3條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得向學校申請減免學費十分之三。

第4條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公立中等以上學校申請減免學費,應於註冊時提出軍眷補給證(應徵召服現役者,應繳交鄉鎮公所所出之在營服役證明),並填具申請印領表一份由校核定之。

其就讀私立中等以上學校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5條

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所減免之數額,不得呈請撥補。

第6條

私立學校所減免之數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前項補助金請領作業,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7條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補助金,列入中央預算,私立中等學校補助金,列入中央、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預算,但該管政府得視地方財力,另定實施辦法。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