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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高中教職員工出差辦法

95.11.28修訂

一、本校同仁因業務需要出差至國內其他縣市考察、開會、研習、訪問、輔導學生或接洽業務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因公出國,則比照大同公司出國規程辦理。

二、同仁出差應事前先將計畫簽請校長核定後,依規定辦理出差手續。參加研習者,需經核准後,始可報名。

三、出差出發前,除檢具核准簽呈,並填具 [出差命令單] 按流程辦理出差手續外,並與有關單位聯繫。

四、出差同仁於出差期間,應逐日填寫報告寄回學校。返校後應於三天內提出出差綜合報告表。

五、出差同仁,依下列規定比照政府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支給旅費,未依第二、三條規定報核者,不予支給旅費。

(一)交通費:以搭乘火車、公路汽車為原則,須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報支;除因急要公務或攜帶笨重物品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出差如需搭乘飛機者,應事先於 [出差命令單] 填明,並報請教務長核准。
如因業務需要必須使用同仁私人車輛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二)住宿費:依據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之標準,副教授(含)以上教師與組長(含)以上職員比照簡任級人員(現標準每日1,600元),其他教師與職員比照薦任級以下人員(現標準每日1,400元),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但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份,按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份,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出差單位提供完全免費住宿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三)膳雜費:依據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之標準,副教授(含)以上教師與組長(含)以上職員比照簡任級人員(現標準每日550元),其他教師與職員比照薦任級以下人員(現標準每日500元),按等級規定數額列報。
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上午9:00後出發者,當日膳雜費一律僅得報支400元。中午12:00前返校者,當日膳雜費僅得報支250元。當日來回出差至苗栗、宜蘭縣(含)以南地區者,膳雜費最高報支250元。
司機因公派赴台北縣市以外地區執行公務,除宿費依前款規定申請外,視往返時間核給誤餐費(早餐50元、午晚餐各100元),不再另行發給膳雜費。
出差如由旅行社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者,須另檢付登機證存根。
各項憑證(發票收據)應取得書有該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本校抬頭,始得報銷。

六、應業務需要,陪同校長或外籍來賓出差者,其旅費除膳雜費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支付外,其餘各費實報實支。

七、出差同仁,得於出發前預借旅費,其手續及借支額如下:

(一)手續:填妥出差命令單及旅費借支單,經各級主管核簽後,向出納辦理借支。
(二)借支額:按第五條之規定九折計算,以百元為整。
如出差公畢三日後未依規定報銷旅費者,總務處得將其預借旅費在其次期薪資中全數扣回。

八、出差公畢,應於三日內檢具收據發票等詳填 [出差旅費申請單] ,連同出差報告表送呈各級主管核簽後,轉送人事室報支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