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 大同高中法規百科 (TSH Wiki)
前往: 導覽搜尋
 
行 1: 行 1:
第一條 群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
=== 第一條 ===
 +
群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日常團體生活。
 
:一、日常團體生活。
行 5: 行 6:
 
:三、公眾服務。
 
:三、公眾服務。
  
第二條 日常團體生活之考查,由導師從學生公民生活、學習生活、休閒生活、健康生活中,所表現之群已辨別、互助合作、守法重紀、公德實踐、整潔衛生等行為,綜合評分。
+
===第二條 ===
 +
日常團體生活之考查,由導師從學生公民生活、學習生活、休閒生活、健康生活中,所表現之群已辨別、互助合作、守法重紀、公德實踐、整潔衛生等行為,綜合評分。
  
第三條 團體活動之考查,由導師、指導教師及教官從學生自治活動、學術活動、康樂活動、社團活動、各種慶典活動等,所表現守法合作精神、組織領導能力、責任榮譽觀念、民主學習態度,及出席紀錄、努力情形,綜合評分。
+
===第三條 ===
 +
團體活動之考查,由導師、指導教師及教官從學生自治活動、學術活動、康樂活動、社團活動、各種慶典活動等,所表現守法合作精神、組織領導能力、責任榮譽觀念、民主學習態度,及出席紀錄、努力情形,綜合評分。
  
第四條 公眾服務之考查,由導師、指導教師及教官從學生班級服務、輪值服務、臨時指定服務、及社會服務、政令宣導等,所表現之主動、互助、樂群、仁愛、誠實、榮譽、責任、犧牡等精神及出席紀錄、努力情形,綜合評分。
+
=== 第四條 ===
 +
公眾服務之考查,由導師、指導教師及教官從學生班級服務、輪值服務、臨時指定服務、及社會服務、政令宣導等,所表現之主動、互助、樂群、仁愛、誠實、榮譽、責任、犧牡等精神及出席紀錄、努力情形,綜合評分。
  
第五條 群育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依據導師、指導教師及軍訓教官所評分之標準,分別予以加減分數,其加減分數以七分為限,核計實得總分,以一百分為滿分。累積分數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另由學校予以獎勵。
+
=== 第五條 ===
 +
群育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依據導師、指導教師及軍訓教官所評分之標準,分別予以加減分數,其加減分數以七分為限,核計實得總分,以一百分為滿分。累積分數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另由學校予以獎勵。
  
第六條 學校舉辦長期性班際競賽,獲得學期成績優良或成績未達規定最低標準之班級,該班學生應加減群育學期成績,其加減分數最多以三分為限。
+
=== 第六條 ===
 +
學校舉辦長期性班際競賽,獲得學期成績優良或成績未達規定最低標準之班級,該班學生應加減群育學期成績,其加減分數最多以三分為限。
  
第七條 群育成績學期計算一次,並以第一、二兩學期之成績平均為其學年成績。以各學年之平均成績為業成績。
+
=== 第七條 ===
群育成績第一期未達六十分者,應經訓育委員會議為退學與否處分之決議,並由校長核定後執行。學生群育學年成績雖不及格,但達五十五分且第二學期成績及格者,其學年成績准以六十分及格論。
+
群育成績學期計算一次,並以第一、二兩學期之成績平均為其學年成績。以各學年之平均成績為業成績。
 +
 
 +
群育成績第一期未達六十分者,應經學生事務會議為轉學與否處分之決議,並由校長核定後執行。學生群育學年成績雖不及格,但達五十五分且第二學期成績及格者,其學年成績准以六十分及格論。
  
 
[[category:修課與學分]]
 
[[category:修課與學分]]

於 2007年2月12日 (一) 23:38 的修訂

第一條

群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日常團體生活。
二、團體活動。
三、公眾服務。

第二條

日常團體生活之考查,由導師從學生公民生活、學習生活、休閒生活、健康生活中,所表現之群已辨別、互助合作、守法重紀、公德實踐、整潔衛生等行為,綜合評分。

第三條

團體活動之考查,由導師、指導教師及教官從學生自治活動、學術活動、康樂活動、社團活動、各種慶典活動等,所表現守法合作精神、組織領導能力、責任榮譽觀念、民主學習態度,及出席紀錄、努力情形,綜合評分。

第四條

公眾服務之考查,由導師、指導教師及教官從學生班級服務、輪值服務、臨時指定服務、及社會服務、政令宣導等,所表現之主動、互助、樂群、仁愛、誠實、榮譽、責任、犧牡等精神及出席紀錄、努力情形,綜合評分。

第五條

群育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依據導師、指導教師及軍訓教官所評分之標準,分別予以加減分數,其加減分數以七分為限,核計實得總分,以一百分為滿分。累積分數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另由學校予以獎勵。

第六條

學校舉辦長期性班際競賽,獲得學期成績優良或成績未達規定最低標準之班級,該班學生應加減群育學期成績,其加減分數最多以三分為限。

第七條

群育成績學期計算一次,並以第一、二兩學期之成績平均為其學年成績。以各學年之平均成績為業成績。

群育成績第一期未達六十分者,應經學生事務會議為轉學與否處分之決議,並由校長核定後執行。學生群育學年成績雖不及格,但達五十五分且第二學期成績及格者,其學年成績准以六十分及格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