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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高中學生自治實習會組織章程

961119晨會一修
1120晨會二修
1121晨會三修
1122晨會通過
1127全校班代表會通過

壹、 名稱

定名為「臺北市私立大同高級中學生自治實習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貳、 宗旨

一、 培養學生自動、自發、自治能力、校園民主素養,陶鑄榮譽觀念,發揮團隊力量。

二、 作為學校行政與學生之間的溝通橋樑。

三、 推動校內有關學生之各項活動。

四、學生學習當家與增加經驗傳承,樹立正、誠、勤、儉之優良校風,奠定全人教育之基礎。

參、 會員

一、 凡本校在學之學生,均為本會之會員。 二、 凡會員皆有選舉權、罷免權及參加一切活動之權利。 三、 凡本會之會員皆有繳納會費,遵守會章、服從大會決議之義務。 肆、 組織 一、本會下設班代表會、行政部門及諮詢部門共同推展會務。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會長於每年5月中旬、副會長則於每年12月中旬(註),由高一及高二學生投票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不連任。下設公關、活動、總務、學藝、資訊五大組,各組組長由主席遴選於一個月確定人選,並提請大會同意後任命。 註:為因應96下過渡期,於96年12月13日副廠長選舉同時選出會長暨副會長各1人(採搭檔競選方式,本任副會長由一年級學生擔任),自97學年度起,則依本辦法票選產生會長、副會長;副會長表現優良者得由學務處推薦參選下屆會長。 三、班代表會由全校各班代表組織而成。 四、組織圖


諮詢部門

公關組 活動組 學生會 行政部門-會長-副會長

總務組

班代表會


資訊組 學藝組 伍、職權﹕ 一、班代表會﹕ (一)監督行政部門的工作。 (二)經由會議將同學意見向學校反映。 (三)提出會長、副會長罷免案。 (四)修改本章程。 二、行政部門﹕ (一)會 長:統轄學生會各項事務,召開並主持會議。 (二)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如會長因故不克執行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三)行政各組:由會長從學生中遴選擔任。 公關組:宣傳學生會各項行政及各項活動之事務。 活動組:企劃及協助校內各項訓育活動。 總務組:負責採購及協助學生會各項活動之推展、管理學生會各項財務收 支,並編列預算。 資訊組:紀錄各活動會議之過程,並整理學生會各項會議、活動之資料。 學藝組:負責活動之佈置、各項美工事務及畢聯會業務。 三、諮詢部門:由上屆會長、副會長及各行政各組組長組成。提供當屆學生會任 期內各項事務之意見。學生會指導老師由校長遴聘或訓育組長兼任之。另 學生會各組活動可聘請校內老師輔導之。(原學生實習廠稽查、服務及康 樂總幹事則維持現狀,分屬生輔組、體衛組業務範疇,獨立於學生會組織。) 四、班代表﹕ (一)每學期初由各班同學推舉之,任期一學期;得連選連任。班代表於開 會時具有質詢權、提案權、表決權、罷免權,並向全班同學負責。 (二)高三下學期得不需參加班代表會。 (三)班代表不可無故缺席各項會議,若該班班代表因事不克參加,由該班 班長或副班長代理之。 (四)班代表在任期內(一學期)不得有小過及小過以上之記錄,有上述情 形,立即解除其班代表之資格,該班應另選出一人遞補其職務至任期 結束。 陸、選舉、罷免與解職 一、於每學期選舉前一個月成立選務委員會,在選舉後即告解散。 二、會長、副會長採單獨競選方式,其候選資格如下: (一)會長限本校二年級學生(一升二學生),副會長則為一年級學生。 (二)學期成績:智育成績達七十分、德育成績達八十分,並無小過以上之 紀錄。 (三)如原先已為學生會行政幹部者,須先退出學生會以參加競選。 三、如登記參加競選者僅一組,得票率應達總票數的四○%以上;每增加一組則降低一○%,底限二○%,否則重新登記選舉。 四、會長、副會長罷免案,應在任期開始後十二週始得提出。 五、罷免案應由班代表提出,並有全體代表四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始得在大 會中審議及交付表決,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則提案成立。 六、罷免案應由原選舉人投票,同意票占總票數七○%以上,始得罷免。 七、如罷免案成立後,原會長及其行政幹部應立即請辭。 八、罷免案不成立時上二個月內不得再提議罷免。 九、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受記大過以上處分或學業成績低落,幾近留級邊緣 時,得經導師提出由校長解除其職務,各行政部門亦得比照辦理。 柒、會議 一、班代表例行大會 (一)時間:每奇數月的第一個星期召開,遇考試則彈性調整。 (二)參加人員:本校高一、高二及高三之班代表。 (三)會議主持:由學生會會長主持,若會長因故缺席則由副會長代理之。 二、如有特殊情況,主席或全體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其效力同例行大會。 捌、章程之實施與修改 一、本章程須經全體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 同意始得通過。經學務處審核,呈請校長核准後公布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章程之修改,應由全體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及 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始得提出修正案。 三、本章程除經由班代表大會通過,轉呈校長核定中止外,不得因學生會之 改組而影響其效力。 四、如修改組織章程通過後,則新章程得由當屆學生會立即實施。 玖、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源為全校同學繳交之班級活動費。 二、本會會費之額數,由學生會會長提交班代表會決議之。會費不足時,由學生會提報學校行政單位許可,經本校家長委員會通過後,可以正當方式取所需之經費。 三、收費對象:全校同學。 四、經費運用應經班代表會通過及訓育組核可後支用,並建立收支帳冊,日 清日結,每月送訓育組核閱;並張貼公佈。 拾、活動要領  (一)學生會各項活動不得違背校規及有關法令。  (二)學生會幹部應隨時與指導老師協商各項事宜。  (三)幹部宜平時多探詢同學有建設性意見,提供學生會參考。  (四)學生會直屬於學務處,不得直接對外活動,校內活動亦須經指導老師督導執行。 拾壹、本組織章程經呈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