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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私立大同高級中學組織規程
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91年10月九日台(九一)參字第91152559號令「私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修訂
本校92年6月24日91學年度第23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本校董事會92年7月10日第17屆第9次全體董事會議討論通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2年12月5日北市教二字第09239831800函同意備查
本校95年6月21日94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本校董事會95年7月5日第18屆第9次全體董事會議討論通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年10月2日北市教中字第09537615900號函同意備查
本校98年5月11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修正案
本校董事會98年6月24日第19屆第10次董事會議討論通過修正案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年8月5日北市教中字第09835103400號函同意備查

前言

本校創辦人暨第一任董事長林尚志先生有感於工業化為克服貧窮、造福社會唯一之途徑,而工業化最大的難題,在於工業人才之貧乏,是故,要加速發展工業,非從根本培育人才著手不可,本著此一信念,乃於民國31年捐資興學,創立「大同初級工業職業學校」。民國59年改名為「大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民國60年因增設綜合商業科改名為「大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民國65年招收在職進修廠家式建教班,以廠為家、以校為家,建教生對公司基層人力之穩定貢獻良多。民國80年奉准招生普通科並改名為「大同高級中學」,民國92年奉准增設綜合高中並暫停進修學校招生。民國95年向教育局申請並奉准將綜合高中4班改為普通科。

第一條

本校定名為臺北市私立大同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二條

本組織規程依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私立學校法、教師法及私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訂定之。

第三條

本校秉承創辦人林尚志先生「建教合一 研究發展,正誠勤儉 工業報國」之理念培育學術及專門之基礎人才。

一、普通科以陶冶青年身心培養健全公民,奠定研究學術或學習專門知能之預備為宗旨。
二、職業科以教授青年職業智能、培養職業道德,養成健全之基層技術人員為宗旨。

第四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由董事會聘任之。

第五條

本校設普通科、機械科、電子科、資料處理科。

第六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館、室,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一、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實驗研究、實習五組。置教務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
二、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三組。置學生事務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另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掌管軍護事宜。其編制員額,依教育部頒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表及護理教師額員設置基準表辦理。
三、總務處: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置總務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
四、圖書館:置主任一人。
五、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輔導教師一人。
六、人事室:置人事主任一人,得置組員、助理員或書記一人。
七、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得置佐理員一人。
本校得置主任、組長、幹事、組員、助理員、佐理員、管理員、書記、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技士、技佐。其員額設置依據「私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相關規定辦理,並將員額編制表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

第七條

前條各處室之職掌如下:

一、教務處:掌理各學科課程編排、招生與註冊事務、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備、試務、教學研究、特殊教育、擬訂教學進度、學生實習及技能檢定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掌理訓育實施、生活輔導、體育衛生保健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庶務、出納、經費運用、財產管理、校舍營繕、工友管理、交通運輸及安全維護等事項。
四、圖書館:掌理圖書、報章、雜誌及視聽資料等之編目、登記、統計事項及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利用等事項。
五、輔導工作委員會:統籌協調校內各有關單位、教師及社區資源,擬訂學校年度輔導工作計畫,以推動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及矯正性輔導工作。
六、人事室:掌理人事管理等事項。
七、會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第八條

本校機械科、電子科、資料處理科各置科主任一人,負責各該科業務,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第九條

本校教師由校長聘任之。

第十條

本校各班置導師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掌理該班有關學生事項。

第十一條

本校校務會議、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輔導會議、課程發展會議之組成及討論事項範圍,依高級中學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本校設教師評審委員會,由校長、家長會代表及教師選舉組成,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解聘及停聘等事項。

第十二條

本校視需要設職業指導委員會,由校長、各處、室、科主任有關教師及建教合作之大同公司有關單位組成之,以校長為主席,每學期開會一次。

第十三條

本校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校擬定,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十四條

本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檔案:臺北市私立大同高級中學組織規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