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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5月22日高雄市政府第945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高雄市政府為補助高雄市籍(以下簡稱本市籍)學生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以期符合教育機會均等原則,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係指私立高級中學或私立高級職業學校,但不包括夜間部、進修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及實用技能班。

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就讀本市或外縣市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定學籍在案之學生,且該學生及其父母之一方或監護人均應設籍本市連續滿2年者,其各學期之設籍規定如下:

一、第1學期:當學年度開始前2年之7月31日前(含)已設籍者。
二、第2學期:當學年度第2學期開始前2年之1月31日前(含)已設籍者。
學生因家庭變故致不符前項規定時,得專案審查認定之。

第四條

學生於完成註冊手續後得檢具證明文件,依規定向學校申請補助(申請表如附表1),逾期不得補辦。

前項證明文件為戶口名簿,如有必要並加附戶籍謄本。

第五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2週內公告通知學生申請,學校應確實審查並於學籍核定後1個月內造具補助印領清冊3份(如附表2)及領據1份,2份印領清冊陳報教育局,1份留存學校。

第六條

本辦法之補助金額每學期每生新臺幣5,000元整,學校並應於收到補助款後轉發學生。

第七條

本府教育局得抽查學校依本辦法辦理補助款情形,如有不實除應追繳外,並得酌減學校設備之補助款。

第八條

學生已依其他法令請領補助或優待者,不得依本辦法重複申請補助。但已請領單親家庭教育補助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學生如有休學、退學、重讀及轉學情形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逾學期3分之1而休學退學者,應全數繳回已領之本項補助金。
二、重讀同一年級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轉學生重讀原年級學生已領有本項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第十條

凡查涉有施用毒品、搶奪、竊盜、青少年交通偏差行為及其他違反刑罰法律之行為,經移送司法檢調警機關偵查之學生,不得申請當學期本項補助,已領有本項補助者,應予全數追繳。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