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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16北府教學字第0950047593號函發布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縣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申請事宜,以激勵其努力向上,提昇教育水準,特訂定本須知。

二、具原住民身分、設籍本縣並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並符合本須知規定者,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三、申請類別、成績標準及發給金額:

(一)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助學金:
  1. 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
    • 國中:學習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發給新台幣(下同)五千元整。
      具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學習成績總平均七十分以上,發給五千元整。
    • 國小:學習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發給三千元整。
      具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學習成績總平均七十分以上,發給三千元整。
    • 核發名額:國小全校原住民學生數每十人,得申請ㄧ名;分校分班比照辦理。即原住民學生總人數十人以下者,全校得申請ㄧ名;十ㄧ人至二十人者,全校得申請二名,以此類推。國中全校原住民學生每七人,得申請ㄧ名;分校分班比照辦理。及原住民學生總人數七人以下者,全校得申請ㄧ名;八人至十四人者,全校得申請二名,以此類推。
    • 國中如部分未達八十分標準者,得由學校依核定名額擇優遴薦之。
  2. 公立高中、職(含五專一至三年級):操行(德育)成績八十分以上,學業(智育)成績總平均七十分以上,發給八千元整。
    具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操行(德育)成績八十分以上,學業(智育)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發給八千元整。
  3. 就讀於國內外研究所(公費留學除外),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
    • 碩士班:發給ㄧ萬五千元整。
    • 博士班:發給二萬元整。
(二)考取高中(職)以上學校獎助學金: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限考取當年度提出申請):
  1. 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發給三千元整。
  2. 公私立大專院校發給五千元整。
(三)就讀私立學校獎助學金:就讀於國內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操行成績七十分以上,學業總成績平均六十分以上,發給ㄧ萬元整。
以上各項獎助學金均不得重複申請。

四、成績採計:

(一)國中、小成績依九年一貫各學習領域形式,以百分等第計分法計算。
(二)各項獎助學金(除考取高中職以上獎助學金外)依前一學期成績提出申請,且限在學學生始得申請。

五、篩選標準:

(一)高中職以上清寒優秀獎助學金及就讀私立學校獎助學金:依學業平均分數高低擇優錄取,申請清寒獎助學金者優先發給。
(二)考取高中職以上學校獎助學金:如名額超過預算額度,則依高中職及大專以上分別辦理,以公開抽籤方式篩選錄取名單。

六、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國中小:第一學期為每年九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為每年三月一日前,由學校依本府核定名額,先行初審,符合規定者,第一學期九月三十日前,第二學期三月十五日前由學校將印領清冊正本二份、申請書及相關證件送(寄)至樟樹國小覆審。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須經學校初審核章後,第一學期應於九月三十日前,第二學期應於三月十五日前,將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寄)至丹鳳國小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七、應繳證件及受理學校:

(一)公私立國小、國中清寒優秀獎助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樟樹國小(台北縣 汐止市樟樹一路141巷2號)提出申請:
  1. 申請書(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 公所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
(二)高中、職(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國內外研究所清寒優秀獎學金,應檢附下列文 件,向丹鳳國小(台北縣新莊市中山路三段625號)提出申請:
  1. 申請書(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 學生證影印本(須蓋有註冊章)。
  3. 前一學期成績單。
  4. 公所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申請清寒獎助學金者)。
(三)考取高中(職)以上學校獎助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丹鳳國小(台北縣新莊市中山路三段625號)提出申請:
  1. 申請書(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 註冊完成證明文件。
(四)就讀私立學校獎助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丹鳳國小(台北縣新莊市中山路三段625號)提出申請:
  1. 申請書(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 學生證影印本(須蓋有註冊章)
  3. 前一學期成績單

八、審查及撥款流程:

(一)初審:
  1. 國小、國中部分:統一由各校先行初審其身分資格及成績符合,並繕造印領清冊(製作三份,二份送審一份留存)依本府所分配之比例人數報樟樹國小覆審。
  2. 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須經學校初審其身分資格及成績,送丹鳳國小覆審。
(二)覆審:
  1. 由本府承辦學校依相關證明文件覆審其資格造冊。
  2. 覆審未通過之案件七日內予以退件。
  3. 製送領據:覆審通過之核定名單於申請時間截止後三十日內發函各學校,並於十五日內彙齊申請人領款收據及存摺影本(國中小逕製單位領款收據)寄送本府,逾期未送者視同自願放棄獲獎資格。
  4. 核定名單公告於本府教育局網站(www.tpc.edu.tw)之各級學校各類獎助學金專區。
(三)撥款:
  1. 彙齊領據後一週內完成撥款。
  2. 國中、小:撥入學校,由其轉發獲獎人。
  3. 高中職以上學校:撥入個人帳戶。

九、本須知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