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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right">980114校務會議通過</p> 一、依據: :(1)教育部97年1月24日台中(一)字第0970011604B號令「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以及97年11月25日台中(一)字第0970231692B號令。 :(2)97年3月31日台技(三)字第0970027618B號令頒之「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97年10月03日台技(三)字第0970189205號令以及971110台技(三)字第0970222621號函。 :特設立本要點。 二、臺北市私立大同高級中學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依學校本身條件、特色、目標妥善規畫,訂定或適時修正課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循行政程序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教務主任擔任;委員若干人,由校長聘任學校行政代表、學科召集人、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等擔任。本會得邀請學者專家、社區人士、業界代表等擔任諮詢委員。 四、本會之執掌如下: :(一)充分考量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家長期望、學生需要等相關因素,結合全體教師和社區資源,發展學校本位課程,並與本校其他行政單位配合,審慎規劃全校總體課程計畫。 :(二)審查各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三)於每學年開學前一個月,擬定下一學年度學校總體課程計畫。 :(四)擬定「選用教科用書辦法」。 :(五)審查自編教科用書。 :(六)決定各學習領域之學習節數及彈性課程學習節數。 :(七)決定應開設之選修課程。 :(八)協助校內課程與教學的評鑑,並提出建言。 :(九)其他有關課程發展事宜。 五、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六、本會每學期至少舉行委員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會由校長召集。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八、本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出席,方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方得議決,投票採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行之。 九、本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諮詢或研討。 十、本會之行政工作,由教務處主辦,相關單位協辦。 十一、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分類:組織章程]] [[分類:其他法規]] [[分類:教師]] [[分類:課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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