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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11行政會議通過
96.07.04行政會議討論 96.07.05主管晨會通過

一、依據:

  1.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學學生重(補)修學分實施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第九三二八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
  2. 93.12.13教中(二)字第0930521505號書函之國立暨台灣省私立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

二、目的:

協助學生奠定學習基礎,克服學習障礙,適應個別差異,提升學習效果。

三、參加對象:

  1. 轉學生:轉入本校,但在原校未曾修習需符合本校畢業條件標準之課程的學生。
  2. 轉科生:參加校內轉科,但在原所屬科內未曾修習符合該轉入科畢業條件標準之課程的學生。
至於曾在原校或原科修習但卻不及格科目亦或是因學分抵免不足之轉科生或轉學生則採取重修方式辦理。

四、開辦補修類型:

  1. 專班補修。
  2. 自學輔導。
  3. 隨班附讀。

五、申請程序:

轉學生及轉科生限以必修科目為主。

  1. 學期中:於每學期開學日2週前提出申請。
  2. 暑期:教學組統一公告申請繳費期間。
  3. 申請流程:教學組拿申請單→填表會簽→出納組繳費→會計室→收據交至教學組。

六、開、編班原則:

  1. 專班補修:各科目申請補修人數超過十五人(含)時則實施「專班補修」。
  2. 自學輔導:未達十五人時,得實施「自學輔導」。
  3. 隨班附讀:可隨同低年級同科目之班級上課,評量方式與該隨同班級相同。
  4. 轉學生或轉科生若情況特殊,教務處得視學生情況採個案處理。
  5. 以同科目、同年級編成一班為原則。唯若科目名稱及學分數都相同時,得與本校其他科跨科、跨年級編班。

七、開班時間:

  1. 學期中:專班補修、自學輔導、隨班附讀。
  2. 暑期:專班補修、自學輔導。

八、課程內容:

以補修開課科目為主要課程內容。

九、上課時數:

  1. 「專班補修」依據開設科目之學分數為準,每學分授課時數以六小時或以上為原則。
  2. 「自學輔導」每學分授課時數以四小時(面授2小時,自學2小時)或以上為原則。
  3. 「隨班附讀」作息時間及生活教育規範與一般生相同。

十、

除延修生外,學生每學期中或暑期,選讀補修之學分數不得超過十學分。

十一、收費標準:

視補修科目之學分數收取補修科目費用。

  1. 專班補修與自學輔導每學分收費均為240元。
  2. 隨班附讀:一至三年級生不另繳費,但教材費自行處理。

十二、出勤考核:

  1. 參加補修同學來校上課,須著校服,注意儀容。
  2. 上課期間,因故未能到校上課時,應向任課教師請假。
  3. 缺課時數超過上課總時數的三分之一者,應予扣考。

十三、補修成績計算處理:

定期考試佔70%,日常考查佔30%。

十四、補修成績登錄:

學生參加補修成績以60分為及格,及格時授予學分,成績以實得分數登錄,但涉及對外升學考試事宜時,則以60分來計算。補修成績不足60分則為不及格,不得補考。

十五、

學生提出補修申請,一經公佈開班,除非時間衝突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造成無法開課,否則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選、調班、或退費。

十六、經費使用:

所收學分費以支付教師鐘點費及教材、講義、行政等費用為主,但若學生所繳面授鐘點費不足以支付面授總鐘點費,則授課總鐘點費以該科目學生所繳之總學分費為上限。

十七、

本實施計畫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