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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91年10月九日台(九一)參字第91152559號令「私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修訂
本校92年6月24日91學年度第23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本校董事會92年7月10日第17屆第9次全體董事會議討論通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2年12月5日北市教二字第09239831800函同意備查
本校95年6月21日94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本校董事會95年7月5日第18屆第9次全體董事會議討論通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年10月2日北市教中字第09537615900號函同意備查

前言

本校創辦人暨第一任董事長林尚志先生有感於工業化為克服貧窮、造福社會唯一之途徑,而工業化最大的難題,在於工業人才之貧乏,是故,要加速發展工業,非從根本培育人才著手不可,本著此一信念,乃於民國三十一年捐資興學,創立「大同初級工業職業學校」。民國五十九年改名為「大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民國六十年因增設綜合商業科改名為「大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民國六十五年招收在職進修廠家式建教班,以廠為家、以校為家,建教生對公司基層人力之穩定貢獻良多。民國八十年奉准招生普通科並改名為「大同高級中學」,民國九十二年奉准增設綜合高中並暫停進修學校招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定名為臺北市私立大同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二條 本組織規程依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私立學校法、教師法、綜合高級中學實施要點及私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訂定之。

第三條 本校秉承創辦人林尚志先生「建教合一 研究發展,正誠勤儉 工業報國」之理念培育學術及專門之基礎人才。

一、普通科以陶冶青年身心培養健全公民,奠定研究學術或學習專門知能之預備為宗旨。
二、職業科以教授青年職業智能培養職業道德養成健全之基層技術人員為宗旨。
三、綜合高中以融合普通科與職業科為基礎,輔導學生根據能力、性向、興趣等選修適性學程。增進專業知能、強化競爭力。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本校設校長一人,綜理校務,由董事聘任之。

第五條 本校設普通科、機械科、電子科、資料處理科並辦理綜合高中課程。

第六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館、室,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一、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實驗研究、實習五組。置教務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
二、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三組。置學生事務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另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掌管軍護事宜。其編制員額,依教育部頒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表及護理教師額員設置基準表辦理。
三、總務處: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置總務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
四、(原條文刪除)。
五、圖書館:置主任一人。
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輔導教師一人。
七、人事室:置人事主任一人,得置組員、助理員或書記一人。
八、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得置佐理員一人。
本校得置主任、組長、幹事、組員、助理員、佐理員、管理員、書記、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技士、技佐。其員額設置依據「私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相關規定辦理,並將員額編制表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

第七條 前條各處室之職掌如下:

一、教務處:掌理各學科課程編排、招生與註冊事務、教學實施、學藉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備、試務、教學研究、特殊教育、擬訂教學進度、學生習實及技能檢定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掌理訓育實施、生活輔導、體育衛生保健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庶務、出納、經費運用、財產管理、校舍營繕、工友管理、交通運輸及安全維護等事項。
四、圖書館:掌理圖書、報章、雜誌及視聽資料等之編目、登記、統計事項及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利用等事項。
五、輔導工作委員會:統籌協調校內各有關單位、教師及社區資源,擬訂學校年度輔導工作計畫,以推動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及矯正性輔導工作。
六、(原條文刪除)。
七、人事室:掌理人事管理等事項。
八、會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第八條 本校機械科、電子科、資料處理科得置科主任;綜合高中課程得置學程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第九條 本校教師由校長聘任之。

第十條 本校各班設導師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掌理該班有關學生事項。

第三章 會議

第十一條 本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之。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教師、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第十二條 本校設教師研究會,由校長、各處、室科主任及全體教師組成,校長擔任主席,教師輪流報告,每週開會一次。

第十三條 本校設教導會議,由校長、各處、室、科主任、組長、導師及有關教師組成之,開會時由校長擔任主席,討論教務、訓導興革事項。

第十四條 本校設經費稽核委員會,由教職員中公推若干人輪流充當主席,負責審核收支帳目及單據之責,每學期開會一至二次。

第十五條 本校為加強各科教學效能,分科設立教學研究會,開會時各科教師輪流充當主席,討論教學改進事宜,每學期開會二至三次。

第十六條 本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各處、室、科主任、組長、輔導教師及導師代表組成,每月開會一次。

第十七條 本校設職業指導委員會,由校長、各處、室、科主任有關教師及建教合作之大同公司有關單位組成之,以校長為主席,每學期開會一次。

第十八條 本校設人事考評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各處、室、科主任擔任委員,商討教職員工服務考核獎懲事項,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本校設教師評審委員會,由校長、家長會代表及教師選舉組成,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解聘及停聘等事項。

第二十條 本校為保障學生權益,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學生有關學習、生活及獎懲之申訴事宜,評議委員會之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 附則

第廿一條 本校各處、室、科、組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廿二條 本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