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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2月23日本校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年1月27日北市教人字第09530647900號函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性騷擾定義: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涵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相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申訴受理對象:本校教職員工。

四、申訴程序:

(一)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本校人事室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申請調查。
(二)知悉前二項之事件之任何人,亦得依其規定程序向本校或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檢舉之。

五、申訴管道:

(一)申訴專線電話:25925252轉2433
(二)申訴傳真電話:25853970
(三)申訴電子信箱:tjku@ttu.edu.tw

六、申訴事件處理:

(一)性騷擾事件受害人(法定代理人或受任人)得以書面向人事室申訴之。(性騷擾事件申訴書如附件)
(二)人事室接獲申訴書後三日內,應將該事件交由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處理。
(三)後續處理流程暨調查處理過程,均應依照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暨處理流程」辦理。

七、事件懲處:性騷擾事件經本校或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調查屬實後,應移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懲處。

八、本辦法經校務會議決議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