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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0月04日本校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95年10月17日本校95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聘免經審查。
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教師違反教師法規定之義務及約聘之評議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以公開甄選為之。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長。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推)舉之。
本委員會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會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會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款之委員選(推)舉時,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推)舉。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遞補之候補委員或補選(推)舉產生之委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五條 本會由校長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六條 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二、審查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通過。

第七條 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第八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九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教師執行本會委員職務時,以公假處理。

第十條 本會之行政工作,由學校人事單位主辦,教務、總務等單位協辦;人事單位並就審查(議)案件,會同相關單位依據相關法令研提參考意見,開會時並應列席。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 校長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