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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9.17行政會議通過

壹、依據

教育部頒97.06.26「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貳、目的

一、因應學生個別需要,以達到因材施教,適性發展的目標。

二、鑑定出學科程度優異之學生,引導其從事加速、加深、加廣之學習。

參、實施時間:

每學期辦理一次,由教務處簽核公告之。

肆、實施對象:

本校各年級學生。

伍、實施方式

一、申請科目:英文

二、申請資格:參加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通過「中高級」測驗。

三、申請程序:

(一)學生於開學前一個月內填寫申請表、自學計畫表。
(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需為2年內有效證明文件)。
(三)報名費500元。(若免筆試者,該科不收報名費)

四、鑑定作業程序

  1. 初選:教務處審查通過後,公告複選名單。
  2. 複選:實施測驗
    1. 方式:筆試。
    2. 範圍:命題範圍以該科當學期教材為原則。
  3. 分數:以70分為鑑定通過之最低標準。

五、注意事項:

1.免修者仍須參加三次段考,免修學生該學期成績計算方式:

鑑定分數第一次段考第二次段考第三次段考
比重30%20%20%30%

2.申請免修者需於每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並依照教務處公告時程參加考試,若前一學期有未按辦法確實執行,下一學期將取消其申請資格。

3.鑑定合格學生,每週均須繳交英文免修學習單(如附件),並於申請免修英文課程時段,應至圖書館自習(不得逗留於餐廳或球場,一經發現,依上課缺曠規定處理),若與老師討論或志工服務,需有老師簽認證明。

陸、經費

以參加甄試學生所繳報名費,專款專用。

柒、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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