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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3月修訂 一、主 旨:為發揚人文精神、提昇教育品質,精心規劃多元化、專業化及學術化之社團活動,以發展學生之群性與個性,並培養學生自動為人服務的態度,藉以獎勵績優社團,激勵成效較差之社團,特定此辦法。 二、目 標: :(一)樹立正、誠、勤、儉之優良校風。 :(二)考核社團年度活動績效,輔導社團建立完整活動資料,獎勵績優社團。 三、評鑑內容: :(一)基本資料 10分 :(二) 社務資料 10分 :(三) 財務資料 10分 :(四) 社團活動 35分 :(五) 社團管理 35分 四、評鑑辦法:由社團先行自評,再由訓育組與其他社團指導老師協助他評。 五、評鑑項目:分平時評鑑及期末評鑑二類: :(一)平時評鑑:為各社團平時活動之考評(如是否按預定計劃執行,社員參與度,社團活動記錄簿填寫等)。 :(二)期末評鑑:社團資料之整理、成果發表等。 六、鼓勵及輔導: :(一)評鑑為優良之社團(80分以上)由訓育組對其社長、副社長及幹部酌情給予獎勵。 :(二)評鑑後60分以下社團將列入追蹤輔導進,若經一學期仍未改進者,於新學年度予以解散,並議處社團幹部。 七、本辦法奉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分類:學生]] [[分類: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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