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 大同高中法規百科 (TSH 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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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8.17第1次修訂
98.08.18第2次修訂
99.07.26第3次修訂

  1.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如有小數,則採四捨五入至整數計算;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計算至小數第1位。依不同身份,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般學生: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原住民:第一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二年起為五十分,第三年以後為六十分為及格。
    技優生:第一年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二年起為五十分,第三年以後為六十分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依本校特教學生會議中訂定之。
    特殊身分者,本學期起由註冊組自系統設定,達及格分數者,計入學分數,不需調整成績
  2. 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不分必、選修),其成績達可補考標準者,得於各該學期申請補考,並以一次為限。補考時間依教務處規定時間辦理,考試未到(生病欲請假,需公立及教學醫院證明),視同放棄。可補考標準如下
    (一)及格分數為五十或六十分者:四十分。
    (二)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三十分。
  3. 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並依各不同身份學生及格標準登記成績
    補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4. 各科目學年成績,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成績平均計算。
    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每次重修申請,以10學分為限)
    重修考試時間依教務處規定時間辦理,考試未到(生病欲請假,需公立及教學醫院證明),視同放棄。
    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並依各不同身份學生及格標準登記成績;
    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不授予學分,其成績以重修成績或原成績或原補考成績擇優登錄。該科目不得申請補考。
  5. 成績登錄(含學業成績、補考成績、重修成績)皆以一次為限,若任課教師欲修改學業成績者,須依以下機制辦理:
    (1)、發出成績單前:
    教師親自將修正原因及資料簽呈上陳教務主任批示,經教務主任瞭解同意修正後,由教務主任親自報告校長再送人事室登入人事卷,最後送註冊組更正。
    (2)、發出成績單後且於下學期開學起一週內:
    教師親自將修正原因及資料簽呈送教務主任。教務主任於開學後二週內召開審核會議(教務主任為召集人,召集兩位學程主任,三人共同審,教師本人必須列席說明)討論,教務主任將審議結果陳報校長後,再送人事室登入人事卷,最後送註冊組更正。
  6. 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考查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經其本人及法定監護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報請學校核准者,准予補行考試,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1)、請公假、病假、喪假、產前假、娩假、育嬰假、流產假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2)、請事假者,成績超過及格基準,以及格成績計算;未超過及格基準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無故不參加各項定期考試者,除依出缺勤規定辦理以外,其各項應考科目成績均以零分計算。
  7. 學生定期考查請假經學校准假者,參加補行考試依下列方式辦理:
    (1)、銷假日未超過定期考試結束五個上班日者,應於銷假日當天向教務處報到,由教務處安排參加補行考試。無故不參加補行考試者,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且不得要求再次補行考試。
    (2)、銷假日超過定期考查結束後五個上班日者,該次定期考查成績不併入學期成績計算,學期成績計算由任課教師調配日常考查及其他次定期考查佔分比例。缺考科目成績欄應以空白呈現。
  8.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須重讀(含延修生)。
    重讀時,學生對於已及格之科目,可申請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重讀時,學生對於已及格之科目,自願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9.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在全學期內,對於某一科目缺課之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時數三分之一時,該科目不予成績考查及補考,該科目並以零分計算,學生得參加重修或自學輔導。
  10. 德行評量應考查學生修己善群之美德,此考查應以文字評述德行表現。
  11. 德行考查之獎懲,依「臺北市私立大同高級中學學生德行考查辦法」辦理。學生在校肆業期間,功過累積計算(含休學前,重讀期間)。
  12. 學生請假依「臺北市私立大同高中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13.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若學生家中經重大變故或學生本人患重病傷殘或是欲出國唸書者,亦可到校辦理休學,唯須法定代理人提出。
    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依「臺北市私立大同高中學生德行考查辦法」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14. 學生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各項目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輔導、轉學及安置依據。
  15. 轉學補考之申請(不包括德行評量)
    學業成績:僅能針對當學期之不及格科目,申請補考;補考及格者,其成績提升為及格分數。
  16. 成績考查結果,達下列規定者且學生德行評量,獎懲紀錄功過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發給畢業證書。
    普通科: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其學科累計總學分數達160學分以上,必修學分需達120學分以上。(其中應包括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48學分),選修至少需修習40學分。
    職業科:其學科累計總學分數達160學分以上,部訂必修及格率達85%,專業+實習學分達60學分以上(其中實習科目至少30學分)。
    身心障礙學生:需達本校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之規定。
  17. 修業滿三年以上或逾五年,包括重讀、延修期間,但不包括休學期間,成績考查不符合畢業規定者,
    99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得由學生主動申請或學校核發修業證明書。
    99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已修畢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能畢業者,發給修業證明書,未符合核發修業證明書條件之學生,由學校核發成績單(亦即不得以同等學力當年升學)
  18. 修業證明書一經核發,學生不得要求返校重修、補修、延修或改發畢業證書。
  19. 其餘未提及之規定,仍依「臺北市私立大同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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