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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私立大同高級中學學生【懲罰存記、改過銷過】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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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right">97.07.17提晨會討論<br /> 97.07.30會簽校內行政主管<br /> 97.08.22行政會議討論通過</p> === 壹、依據===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78.10.17北市教一字第五四三七五號函辦理。 :二、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訂定。 === 貳、目的=== 為發揮教育愛心,鼓勵本校學生改過自新,敦品勵德,奮發向上。 === 參、實施範圍=== :一、本校學生。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適用本辦法: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二)態度傲慢,誣蔑師長者。 ::(三)竊盜行為、情節較重者。 ::(四)在校內、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行為不檢、有玷校譽、情節重大者。 ::(五)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六)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形跡可疑,屢勸不改善者。 ::(七)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者。 ::(八)毆打同學或集體械鬥,情節重大者。 ::(九)考試作弊情節嚴重移送獎懲委員會審議者。 === 肆、懲罰存記=== :一、對象:凡初犯校規之學生【不含特別懲罰】,經考察確有悔悟及改過自新之誠意者。 :二、申請人:學生本人。 :三、申請時間:懲罰未公布前。 :四、申請程序: ::(一)由申請人向學務處生輔組領取並填妥懲罰存記申請表(如附件),經家長簽章,送請有關人員(班導師、輔導老師、輔導教官、生輔組長)附署【受小過處分由兩人附署,受大過處分須由三人附署】後提出。 ::(二)小過存記由學務主任核定,大過之存記由學務處簽請校長核定。 :五、處理方式 ::(一)凡申請存記之學生,於考察期間已有悔意而未再犯任何校規者,予以註銷存記。 ::(二)凡申請存記之學生,於考察期間未有悔意而再犯任何校規者【遭警告(含)以上】,除加重其處罰外並將已存記之事實併案公布。以後再犯任何過錯即不得再申請。 :六、考察期限:小過處分:三個月;大過處分:六個月。 === 伍、改過銷過=== :一、對象:凡核定懲罰之學生(不含特別懲罰),經考核為初犯且所犯行為確實為無心之過,在考察期間內未再觸犯任何校規且有優良事實、主動服務公勤者。 :二、申請人:學生本人。 :三、申請時間:懲罰事實公佈一週內。 :四、申請程序: ::(一)由申請人向學務處生輔組領取並填妥改過銷過申請表(如附件),經家長簽章,送請有關人員(班導師、輔導老師、輔導教官、生輔組長)附署(受警告處分由1人附署、小過處分由兩人附署、受大過處分須由三人附署)後提出。 ::(二)小過(含)以下改過銷過由學務主任核定,大過之改過銷過由學務處簽請校長核定始生效。 :五、處理方式: ::(一)考察期滿案件送學務會議討論,做出通過或延長之決議。凡通過之案件由生輔組長彙整有關資料,簽請校長核定後通知該家長及有關處室,並在懲罰資料內註銷其懲罰記錄。凡決議延長之案件是需要得再延長考察期限以觀察其行為。 ::(二)凡申請銷過之學生,於考察期限內再犯任何校規者,除取消其申請外並加重其處分,以後再犯任何過錯及不得再提出任何一種申請。 :六、考察期限:警告處分一個月、小過處分:三個月,大過處分:六個月。 === 陸=== 申請存記或銷過經核示後,須領取勵志心得報告及愛校服務紀錄表(撰寫勵志文選心得與愛校服務累計時數)、觀察期紀錄表【由家長、導師及輔導教官(師)協同考核紀錄】於存記或銷過期間完成所有佐證資料,俟觀察期屆滿後送生輔組辦理銷過事宜。(詳如附表) === 柒、特別懲罰=== 指留校察看或其它特殊之處分。 === 捌=== 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考察期限,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以個案處理之。 === 玖=== 申請懲罰存記或改過銷過者,該學期德行成績依然照規定扣分。 === 拾=== 學生在學期間小過(含以上)之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申請次數合計以一次為限,警告處分之改過銷過則不受次數限制,惟每次銷過申請以一項為限。 === 拾壹=== 本處理辦法自發布日期實施。本辦法若有未盡之處,得隨時修正之。 [[category:懲罰存記]] [[category:改過銷過]] [[分類:其他法規]] [[分類:學生]] [[分類:導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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