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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1.25第1次修訂
98.11.25第2次修訂

一、

本校每一個校系可擇優推薦二名學生。

二、

參加學生為普通科三年級學生。

三、

推薦條件必須符合該校系全部要求,含:1具體條件、2在校成績、3特別條件。

四、

在校成績係指學生高一及高二各學期之平均成績,含德行成績及學業成績。學業成績各學科的範圍同「大學甄選入學招生簡章彙編」標準。

五、

各學期各單一科目成績採原始成績計算,並採學生位於推薦時所屬全校分數排名之前百分比。

六、

欲參加學校推薦的同學應詳閱簡章,審慎評估抉擇,校內分二梯次報名:

(一)未在作業時間內繳交校內申請表者,不得參加校內推薦,唯有特殊事件經導師提報,註冊組核備者,不在此限。
(二)第一梯次填寫兩個志願,以推薦總成績比較優先推薦名單。
(三)第二梯次填寫兩個志願,以志願序比較優先推薦名單。(當志願序相同時,以推薦總成績比較優先推薦名單)
(四)每一梯次凡經評比錄取第一志願或第二志願後,不得更改或調換志願,若因個人因素申請放棄者,雖參加下一梯次的報名,唯不可選擇先前已放棄或未錄取的志願別。
(五)第一梯次推薦己額滿的校系,在第二梯次學校推薦作業時,不再作更動之動作
(六)第一梯次報名未被錄取者,得報名第二梯次,唯第一梯次未報名者,不得參加第二梯次報名。

七、推薦原則:

(一)社團參與、學生幹部、特別條件、備審資料、參考條件等為基本要求,符合即可,擇優時不列入比較。
(二)同一校系未超過二名(含)者,由註冊組同意逕予核定名單。
(三)同一校系超過二名者,提報推薦委員會,並薦請依照下列評比原則辦理:
1.競賽成績:申請同學參加與推薦校系相關性質比賽,獲得名次者,競賽成績採計分數如下表,最高計20分。
【五人(含)以上、四十人以下之獲獎團體,其成績按該項獲獎分數減半計算;四十人(含)以上之獲獎團體,其成績按該項獲獎分數除以5計算】。
得獎名次
及分數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佳作
第三名以後
名次比照佳作
入選
全國級以上109876
台北市級87654
縣、市區級65432
校內級3210.5-
2.學科成績:各學系學科能力測驗篩選倍率科目之高一高二學期成績的總分計(佔80%)。
3.推薦總成績=競賽成績+學科成績(所有成績皆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第二位)。若分數相同,則依照該推薦校系之甄選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依分數高低決定推薦名單。
4.如評比時遇學生有特殊狀況,依推薦委員會決議是否同意該學生之推薦。

備註:

「推甄委員會」設置委員七人。校長為主任委員,下設執行秘書一名,由註冊組長擔任,負責召集與協調工作。委員包括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2位學程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