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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6.10行政會議通過
99.0513修正
990609晨會通過

一、依據:

(一)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7)北市教中字第09738311300號函辦理。

(二)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第09840069401號函頒『臺北市職業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各項輔導費用適用項目如下:

(一)高中、高職課業輔導

(二)高職技能輔導

(三)高中高職補救教學

(四)假期學藝活動

(五)留校自習

(六)其他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之學習輔導活動

三、學習輔導實施對象與時間:

(一)課業輔導

  1. 課業輔導對象:
    (1)學期中:高一至高三均得辦理。
    (2)寒暑假期間:寒假課業輔導以高三辦理為限,暑假課業輔導則以升高三暑期辦理為限。
  2. 課業輔導時間:
    (1)學期中:應於週一至週五正式課後實施。如有特殊情形須於第一節至第七節實施者,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專案報局核准。課業輔導實施節數與必修、選修課程合計每週不得超過四十節。
    (2)寒暑假期間:寒假期間不得超過四十節,暑假期間不得超過一百二十節。

(二)補救教學:

  1. 補救教學對象:
    (1)學期中:高一至高三均得辦理。
    (2)寒暑假期間:高一至高三均得辦理。
  2. 補救教學時間:
    (1)學期中:實施時間不限,每週最多以九節為限。
    (2)寒暑假期間:寒假期間不得超過四十節,暑假不得超過一百二十節。

(三)高職技能輔導:

  1. 技能輔導對象:高職同學
    (1)學期中:高一至高三均得辦理。
    (2)寒暑假期間:高一至高三均得辦理。
  2. 技能輔導時間:
    (1)學期中:
    A.週一至週五:於正式課程後實施,每日以增加一節為原則,必要時得增加至二節。
    B.週六、週日:每日以八節為限。
    C.開課總節數,每週不得超過二十節。
    (2)寒暑假期間:
    A.於上午或下午時段實施,每日以八節為限,每週授課不得超過四十節。
    B.開課總節數,寒假期間不得超過四十節,暑假期間不得超過一百二十節。

(四)假期學藝活動:

  1. 假期學藝活動對象:
    高一至高三均得辦理。另得於高一新生開學前辦理始業輔導活動。
  2. 假期學藝活動時間:
    依活動班次及實際授課節數核實規劃。

(五)留校自習:

  1. 留校自習對象:高一至高三學生。
  2. 留校自習時間:學期中週一至週五以開放至夜間九時三十分為原則,假日以開放至下午六時為原則。

四、

各項輔導所收費用,以總額百分之七十作為教師授課鐘點費,百分之三十作為巡查費及業務費為原則,其中水電費不得低於巡查費及業務費合計之百分之十開支為原則。倘收費不敷使用,應以支用鐘點費為優先。

五、

教師擔任各項輔導之鐘點費,不得併入兼代課鐘點計算。

六、各項輔導費用支用範圍如下:

(一)人事費-兼職酬勞金:

  1. 教師授課鐘點費:
    (1)學期中:
    甲、學期中非上班時間之補救教學加強班時間(含假日及寒暑假(不受上班時間限制)),每節五百元,並按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乙、學期中非上班時間之補救教學學測班、指考班時間(含假日),每節五百五十元,並按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2)寒暑假期間:
    每節課五百五十元,導師時間或實習課,每節課400元,並按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2. 各項輔導費之支用以核實支領、不重複列支為原則。

(二)業務費:

  1. 含郵電材料、加班費、文具紙張、印刷費、水電費、學習評量相關費用等。
  2. 巡查費:以加班費報支
    (1)每節二百五十元為上限(非上班時間始得支用)。
    (2)巡查費之支用,係以督導及協助各項輔導活動及留校自習為工作原則,以維護正常教學、學生安全及學校秩序,俾利輔導活動順利進行。

七、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參加各項學習輔導活動者,得依上課節數比例辦理退費事宜。

八、

在校內資源不足情況下,得利用社會資源,聘請具有特殊專長、才藝之家長或社會人士協助,以提高學習效果。

前項人員授課鐘點費支給得比照本支用注意事項辦理。

九、

各項輔導費用如有結餘,得於學期(或學年)末,由教務處依實際需求,擬定購置物品、購置設備或維修計畫或學生學習活動相關計畫,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十、

辦理第二外語課程教學之經費支用部分,得比照本支用注意事項辦理。

十一、

本計畫經行政會議討論陳校長核定後執行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