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 大同高中法規百科 (TSH 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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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18初訂
9.20行政會議通過
95.10.17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稽核經費之收支,特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六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之規定,設置大同高中經費稽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設置,以代表全體教職員明瞭校內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為原則,對於審計會計執掌不得抵觸,其職掌如下:

  1. 稽核各項預算執行情形。
  2. 查核各項經費、營繕及購置事項。
  3. 查詢現金出納之處理情形。
  4. 審議校產添置、租賃或讓售等事項。
  5. 關於增進財務效率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事項之建議。
  6. 其他有關經費稽核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並就教職員中選聘委員六人組織之,其中非行政主管之教師代表四人(由各科推選教師代表各二人互選產生),行政主管二人(由行政主管互選產生)。主任委員因事不能主持會議時,由教務主任代理。總務主任、會計主任須列席。

本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負責召集常會或臨時會,於會議中擔任主席,並指派輪值委員進行會議記錄工作。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會計年度),連選得連任。每屆改選二到三人,委員改選時須符合第三條的規定。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遇有重要事項,得由召集人依職權或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通知校內相關單位遴選代表,列席報告說明(含工作計畫、預期執行成效、預算動支、採購或工程發包進度等資訊)。

第七條

本委員會開會得通知會計單位,提供有關的會計報告,並得調閱校內帳簿、表冊、或有關檔案卷宗,及實施必要之調查。

第八條

本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