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 大同高中法規百科 (TSH Wiki)
97.10.01主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教師參加學術研習及各項研討會,以提昇教師專業知能及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習分類及參加方式
研習類別 | 分類方式說明 | 範例 | 參加研習方式 |
---|---|---|---|
責任類 | 由教育部、教育局或其他公家機關主辦,規定各校務必推派代表參加之研習。 | 「學校總體課程種子老師研習」 | 由校長或ㄧ級主管指派參加。 |
業務類 | 屬行政業務範圍內之工作研習。 | 「北市各校教務主任會議」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教育人員人事實務法令專修研習班」 | 由校長或ㄧ級主管依工作執掌指派參加。 |
精進類 | 由學校單位、公家機關主辦,各校逕依權責酌處之研習。 | 「學校行政人員公文書製作與處理專修研習班」 「全國高中英文教學研討會」 | 由校長或ㄧ級主管指派參加,或自由報名參加。 |
成長類 | 由私人機構、出版商主辦之研習 | 「南ㄧ公民與社會新課程研討會」 「中華民國自閉症基金會研習」 | 自由報名參加 |
第三條
報名參加研習活動,以與教師職務有關或任教該科目者優先。
第四條
第二條所列責任類、業務類、精進類之研習,經指派參加者以公假方式參加。精進類及成長類自由報名參加之研習,須經一級主管或校長之同意,始能以公假方式參加。
第五條
教師於上課期間以公假方式參加研習者,應填寫調代課申請單,由教學組負責安排調代課。
第六條
以公假方式參加研習者,得申請補助研習之註冊費或報名費。若研習地點在外縣市,得依本校教職員工交通費支給標準申請交通費。惟需搭乘飛機或高鐵者須經校長事前核准。
第七條
教師參加研習時數每學年達30小時(含)以上,依本校「教師升級暨分級辦法」得加1分。
第八條
教師於研習結束後ㄧ週內應辦理核銷,並撰寫研習心得報告呈核。
第九條
本要點經主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