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 臺北市公私立高中職低收入戶學生就學減免學雜費作業要點 的原始碼
檢視
頁面
討論
檢視原始碼
歷史
出自 大同高中法規百科 (TSH Wiki)
←
臺北市公私立高中職低收入戶學生就學減免學雜費作業要點
前往:
導覽
、
搜尋
由於下列原因,您沒有權限進行 編輯此頁面 的動作:
您請求的操作只有這個群組的使用者能使用:
使用者
您可以檢視並複製此頁面的原始碼。
<p align="right">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4年 9月19日<br /> 北市教社字第09436840700號函核定</p> ===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辦理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主管低收入戶學生就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減免對象為就讀本市公私立高中、高職(含進修學校),在法定修業年限內,經社政機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 ===三=== 本要點減免基準依教育局頒訂當學年度當學期高中、高職學雜費收費標準辦理。符合實施臺北市私立高中收費彈性試行措施學校之學生減免基準,亦依前開標準辦理。 ===四=== 符合本要點規定減免學雜費者,應於每學期註冊時填具申請表,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由學校審查核定,並依減免基準逕予減免。 ===五=== 私立學校應依照前列程序及減免基準逕予減免學雜費,並於開學後四十日內檢附申請表(含證明文件)、申請名冊及學校領據函報教育局,由教育局向社會局辦理請款撥付。 ===六=== 公私立學校須於每學期依教育局指定期間,上網填報低收入戶資料(網址:[http://210.70.129.196/aid/index.html 210.70.129.196/aid/index.html]),以利統計查核。 ===七=== 依本要點核准減免學雜費之學生,在學期中休學、輔導轉學者,其已減免之學雜費,不予追繳。惟復學或再行入學時,其休學、輔導轉學時已享受減免學雜費之學期,不得重複申請減免。 ===八===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予追繳: :(一) 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如中低收入戶、清寒證明等)。 :(二) 同時具有多項減免或補助身分者(含向其他機構申請補助學雜費者),重複申請。 :(三) 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 冒領頂替。 :(五) 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九=== 本要點所需書表由教育局另定之。 [[分類:獎學金與補助]] [[分類:其他法規]] [[分類:學生]] [[分類:低收入補助]]
返回至
臺北市公私立高中職低收入戶學生就學減免學雜費作業要點
。
導覽選單
導覽
首頁
社群入口
新聞動態
最近變更
說明
搜尋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個人工具
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