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 大同高中法規百科 (TSH 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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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私立大同高級中學感謝捐款人士辦法 97 年6 月4 日初訂

第一條:私立大同高中(以下簡稱本校)為致謝熱心捐助本校推動校務發展之個人 (含本校教職員)或營利事業單位,特訂定大同高中酬謝捐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

第二條:凡對本校及所屬單位之捐贈,包含校務基金、購置設備、興建校舍,捐 贈金錢或其他資產者,其酬謝辦法將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校酬謝捐贈者之辦法如下:

一、捐贈者對本校校務基金之捐款金額不論多寡,經本校發給正式收據者, 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依我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 之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或列為營利事業之當年度費用或損 失,以減輕税負。

二、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5仟元以上未滿1萬元者,由募款委員 會發給感謝狀乙紙。

三、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1萬元以上未滿5萬元者,除第二 款之致贈外,並致贈「大同健兒」乙尊。

四、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5萬元以上未滿15萬元者,除第二至 三款之致贈外,並致贈紀念盤乙套。

五、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15萬元以上未滿30萬元者,除第 二至四款之致贈外,均可留其芳名於特設紀念牌。

六、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3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除第 二至五款之致贈外,並報請教育局頒發捐資教育事業獎狀。

七、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除 第二至六款之致贈外,並永久刊載於本校年度捐款報告書,以留永念。

八、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 依「教育局捐資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由本校報請教育局獎予銀質獎 牌、捐贈教育事業獎狀,並可指定大型教室一間命名,以及永久刊載於 本校年度捐款報告書,以留永念。

九、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者,依「教育局捐資 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由本校報請教育部獎予金質獎牌、捐贈教育事 業獎狀,並可指定大型會議室一間命名,以及永久刊載於本校年度捐款 報告書,以留永念。

十、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者,依「教育局捐資 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由本校報請教育部獎予金質獎牌、捐贈教育事 業獎狀,並可指定建築物一層命名,以及永久刊載於本校年度捐款報告 書,以留永念。

十一、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超過或累計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依「褒獎 條例」之規定,由本校報教育局呈請總統提頒匾額表揚,並可指定建築 物一棟命名,以及永久刊載於本校年度捐款報告書,以留永念。

十二、凡以小額現金或期約方式持續性捐款達以上款項者,得比照辦理以資 感謝。

第四條:本辦法經募款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