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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 |
− | (含本校教職員) | + | 私立大同高中(以下簡稱本校)為致謝熱心捐助本校推動校務發展之個人(含本校教職員)或營利事業單位,特訂定大同高中酬謝捐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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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條=== | |
− | + | 凡對本校及所屬單位之捐贈,包含校務基金、購置設備、興建校舍,捐贈金錢或其他資產者,其酬謝辦法將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
− | + | ===第三條=== | |
+ | 本校酬謝捐贈者之辦法如下: | ||
− | + | :一、捐贈者對本校校務基金之捐款金額不論多寡,經本校發給正式收據者,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依我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或列為營利事業之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以減輕税負。 | |
− | + | :二、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5仟元以上未滿1萬元者,由募款委員會發給感謝狀乙紙。 | |
− | + | :三、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1萬元以上未滿5萬元者,除第二款之致贈外,並致贈「大同健兒」乙尊。 | |
− | + | :四、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5萬元以上未滿15萬元者,除第二至三款之致贈外,並致贈紀念盤乙套。 | |
+ | :五、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15萬元以上未滿30萬元者,除第二至四款之致贈外,均可留其芳名於特設紀念牌。 | ||
+ | :六、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3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除第二至五款之致贈外,並報請教育局頒發捐資教育事業獎狀。 | ||
+ | :七、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除第二至六款之致贈外,並永久刊載於本校年度捐款報告書,以留永念。 | ||
+ | :八、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依「教育局捐資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由本校報請教育局獎予銀質獎牌、捐贈教育事業獎狀,並可指定大型教室一間命名,以及永久刊載於本校年度捐款報告書,以留永念。 | ||
+ | :九、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者,依「教育局捐資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由本校報請教育部獎予金質獎牌、捐贈教育事業獎狀,並可指定大型會議室一間命名,以及永久刊載於本校年度捐款報告書,以留永念。 | ||
+ | :十、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者,依「教育局捐資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由本校報請教育部獎予金質獎牌、捐贈教育事業獎狀,並可指定建築物一層命名,以及永久刊載於本校年度捐款報告書,以留永念。 | ||
+ | :十一、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超過或累計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依「褒獎條例」之規定,由本校報教育局呈請總統提頒匾額表揚,並可指定建築物一棟命名,以及永久刊載於本校年度捐款報告書,以留永念。 | ||
+ | :十二、凡以小額現金或期約方式持續性捐款達以上款項者,得比照辦理以資感謝。 | ||
− | + | ===第四條=== | |
− | + | 本辦法經募款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
− | + | [[category:校務捐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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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分類:其他法規]] | |
− | + | [[分類:教師]] | |
− | + | [[分類:經費稽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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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9年5月29日 (五) 16:43 的最新修訂
97 年6 月4 日初訂
第一條
私立大同高中(以下簡稱本校)為致謝熱心捐助本校推動校務發展之個人(含本校教職員)或營利事業單位,特訂定大同高中酬謝捐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對本校及所屬單位之捐贈,包含校務基金、購置設備、興建校舍,捐贈金錢或其他資產者,其酬謝辦法將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校酬謝捐贈者之辦法如下:
- 一、捐贈者對本校校務基金之捐款金額不論多寡,經本校發給正式收據者,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依我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或列為營利事業之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以減輕税負。
- 二、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5仟元以上未滿1萬元者,由募款委員會發給感謝狀乙紙。
- 三、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1萬元以上未滿5萬元者,除第二款之致贈外,並致贈「大同健兒」乙尊。
- 四、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5萬元以上未滿15萬元者,除第二至三款之致贈外,並致贈紀念盤乙套。
- 五、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15萬元以上未滿30萬元者,除第二至四款之致贈外,均可留其芳名於特設紀念牌。
- 六、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3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除第二至五款之致贈外,並報請教育局頒發捐資教育事業獎狀。
- 七、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除第二至六款之致贈外,並永久刊載於本校年度捐款報告書,以留永念。
- 八、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依「教育局捐資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由本校報請教育局獎予銀質獎牌、捐贈教育事業獎狀,並可指定大型教室一間命名,以及永久刊載於本校年度捐款報告書,以留永念。
- 九、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者,依「教育局捐資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由本校報請教育部獎予金質獎牌、捐贈教育事業獎狀,並可指定大型會議室一間命名,以及永久刊載於本校年度捐款報告書,以留永念。
- 十、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者,依「教育局捐資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由本校報請教育部獎予金質獎牌、捐贈教育事業獎狀,並可指定建築物一層命名,以及永久刊載於本校年度捐款報告書,以留永念。
- 十一、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超過或累計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依「褒獎條例」之規定,由本校報教育局呈請總統提頒匾額表揚,並可指定建築物一棟命名,以及永久刊載於本校年度捐款報告書,以留永念。
- 十二、凡以小額現金或期約方式持續性捐款達以上款項者,得比照辦理以資感謝。
第四條
本辦法經募款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