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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私立大同高級中學感謝捐款人士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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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right">97 年6 月4 日初訂</p>
97 年6 月4 日初訂
 
  
第一條:私立大同高中(以下簡稱本校)為致謝熱心捐助本校推動校務發展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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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含本校教職員)或營利事業單位,特訂定大同高中酬謝捐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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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大同高中(以下簡稱本校)為致謝熱心捐助本校推動校務發展之個人(含本校教職員)或營利事業單位,特訂定大同高中酬謝捐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法)。
 
  
第二條:凡對本校及所屬單位之捐贈,包含校務基金、購置設備、興建校舍,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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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贈金錢或其他資產者,其酬謝辦法將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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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對本校及所屬單位之捐贈,包含校務基金、購置設備、興建校舍,捐贈金錢或其他資產者,其酬謝辦法將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校酬謝捐贈者之辦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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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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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酬謝捐贈者之辦法如下:
  
一、捐贈者對本校校務基金之捐款金額不論多寡,經本校發給正式收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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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捐贈者對本校校務基金之捐款金額不論多寡,經本校發給正式收據者,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依我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或列為營利事業之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以減輕税負。
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依我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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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5仟元以上未滿1萬元者,由募款委員會發給感謝狀乙紙。
之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或列為營利事業之當年度費用或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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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1萬元以上未滿5萬元者,除第二款之致贈外,並致贈「大同健兒」乙尊。
失,以減輕税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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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5萬元以上未滿15萬元者,除第二至三款之致贈外,並致贈紀念盤乙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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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15萬元以上未滿30萬元者,除第二至四款之致贈外,均可留其芳名於特設紀念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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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3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除第二至五款之致贈外,並報請教育局頒發捐資教育事業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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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除第二至六款之致贈外,並永久刊載於本校年度捐款報告書,以留永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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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依「教育局捐資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由本校報請教育局獎予銀質獎牌、捐贈教育事業獎狀,並可指定大型教室一間命名,以及永久刊載於本校年度捐款報告書,以留永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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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者,依「教育局捐資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由本校報請教育部獎予金質獎牌、捐贈教育事業獎狀,並可指定大型會議室一間命名,以及永久刊載於本校年度捐款報告書,以留永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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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者,依「教育局捐資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由本校報請教育部獎予金質獎牌、捐贈教育事業獎狀,並可指定建築物一層命名,以及永久刊載於本校年度捐款報告書,以留永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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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超過或累計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依「褒獎條例」之規定,由本校報教育局呈請總統提頒匾額表揚,並可指定建築物一棟命名,以及永久刊載於本校年度捐款報告書,以留永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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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凡以小額現金或期約方式持續性捐款達以上款項者,得比照辦理以資感謝。
  
二、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5仟元以上未滿1萬元者,由募款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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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會發給感謝狀乙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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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募款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三、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1萬元以上未滿5萬元者,除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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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校務捐款]]
款之致贈外,並致贈「大同健兒」乙尊。
 
  
四、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5萬元以上未滿15萬元者,除第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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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其他法規]]
三款之致贈外,並致贈紀念盤乙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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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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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經費稽查]]
五、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15萬元以上未滿30萬元者,除第
 
二至四款之致贈外,均可留其芳名於特設紀念牌。
 
 
 
六、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3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除第
 
二至五款之致贈外,並報請教育局頒發捐資教育事業獎狀。
 
 
 
七、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除
 
第二至六款之致贈外,並永久刊載於本校年度捐款報告書,以留永念。
 
 
 
八、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
 
依「教育局捐資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由本校報請教育局獎予銀質獎
 
牌、捐贈教育事業獎狀,並可指定大型教室一間命名,以及永久刊載於
 
本校年度捐款報告書,以留永念。
 
 
 
九、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者,依「教育局捐資
 
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由本校報請教育部獎予金質獎牌、捐贈教育事
 
業獎狀,並可指定大型會議室一間命名,以及永久刊載於本校年度捐款
 
報告書,以留永念。
 
 
 
十、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者,依「教育局捐資
 
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由本校報請教育部獎予金質獎牌、捐贈教育事
 
業獎狀,並可指定建築物一層命名,以及永久刊載於本校年度捐款報告
 
書,以留永念。
 
 
 
十一、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超過或累計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依「褒獎
 
條例」之規定,由本校報教育局呈請總統提頒匾額表揚,並可指定建築
 
物一棟命名,以及永久刊載於本校年度捐款報告書,以留永念。
 
 
 
十二、凡以小額現金或期約方式持續性捐款達以上款項者,得比照辦理以資
 
感謝。
 
 
 
第四條:本辦法經募款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於 2009年5月29日 (五) 16:43 的最新修訂

97 年6 月4 日初訂

第一條

私立大同高中(以下簡稱本校)為致謝熱心捐助本校推動校務發展之個人(含本校教職員)或營利事業單位,特訂定大同高中酬謝捐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對本校及所屬單位之捐贈,包含校務基金、購置設備、興建校舍,捐贈金錢或其他資產者,其酬謝辦法將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校酬謝捐贈者之辦法如下:

一、捐贈者對本校校務基金之捐款金額不論多寡,經本校發給正式收據者,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依我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或列為營利事業之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以減輕税負。
二、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5仟元以上未滿1萬元者,由募款委員會發給感謝狀乙紙。
三、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1萬元以上未滿5萬元者,除第二款之致贈外,並致贈「大同健兒」乙尊。
四、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5萬元以上未滿15萬元者,除第二至三款之致贈外,並致贈紀念盤乙套。
五、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15萬元以上未滿30萬元者,除第二至四款之致贈外,均可留其芳名於特設紀念牌。
六、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3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除第二至五款之致贈外,並報請教育局頒發捐資教育事業獎狀。
七、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除第二至六款之致贈外,並永久刊載於本校年度捐款報告書,以留永念。
八、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依「教育局捐資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由本校報請教育局獎予銀質獎牌、捐贈教育事業獎狀,並可指定大型教室一間命名,以及永久刊載於本校年度捐款報告書,以留永念。
九、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者,依「教育局捐資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由本校報請教育部獎予金質獎牌、捐贈教育事業獎狀,並可指定大型會議室一間命名,以及永久刊載於本校年度捐款報告書,以留永念。
十、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達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者,依「教育局捐資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由本校報請教育部獎予金質獎牌、捐贈教育事業獎狀,並可指定建築物一層命名,以及永久刊載於本校年度捐款報告書,以留永念。
十一、凡捐贈金額或財物價值超過或累計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依「褒獎條例」之規定,由本校報教育局呈請總統提頒匾額表揚,並可指定建築物一棟命名,以及永久刊載於本校年度捐款報告書,以留永念。
十二、凡以小額現金或期約方式持續性捐款達以上款項者,得比照辦理以資感謝。

第四條

本辦法經募款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