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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大同高中班級經營費管理細則

                          990317行政會議通過、0318校長核定

一、 本校依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特訂定本細則,以規範各班級收取班級經營費用事宜。

二、 班級經營費之收取應由班級學生家長會以公平、公開之程序決議後,並將決議紀錄及審查表(如附件)於一星期內繳交訓育組送審,經校長核定後始得收費,繳費後由班級學生家長會(班級家長代表)切實開立收據(樣張如附)。低收入家庭子女可申請免繳。

三、 班級經營費之用途僅限供各班環境佈置及競賽活動等班級經營之用,經費支用須符合最新之教育政策法令。

四、 各班收取之班級經營費應定期公告收支,並於各學期期末將當學期之班級經營費收支帳目影印1份送交訓育組備查。

五、 其他代收代辦費用(如家政教材費、講義費、畢業旅行費用等)應依相關規定分別收取,不得以班級經營費名義合併收取。

六、 本細則奉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自99學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