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 大同高中法規百科 (TSH Wiki)
於 2009年4月28日 (二) 09:45 由 Hylan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新頁面: 臺北市私立大同高中導師費核發辦法 97.1.14 初修、2.29 晨會通過、3.5 行政會議通過 == 第一條 == 依據本校導師責任制度實施辦法訂定「私立...)

(差異) ←上個修訂 | 最新修訂 (差異) | 下個修訂→ (差異)
前往: 導覽搜尋

臺北市私立大同高中導師費核發辦法 97.1.14 初修、2.29 晨會通過、3.5 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導師責任制度實施辦法訂定「私立大同高中導師費核發辦法」( 以下

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為體恤導師輔導工作之辛勞,導師費係依各班實際學生人數計算,核發原則如下:

2-1 各班實際學生人數達55 人(含)以上者,每月撥發導師費新台幣7,000 元整。 2-2 各班實際學生人數達45~54 人者,每月撥發導師費新台幣6,000 元整。 2-3 各班實際學生人數達35~44 人者,每月撥發導師費新台幣5,000 元整。 2-4 各班實際學生人數未達35 人(不含)者,每月撥發導師費新台幣4,000 元整。 以上各班實際在校生人數以每學期為計算單位,由註冊組提供,扣除函報教育主 管機關之全校異動人數後為準。


第三條

導師因故請假(病假除外)未到班,需於事前覓妥職務代理人,以協助班級經營事務之處

理,惟請假期間(研習開會公出、出國考察或喪假除外)連續達3 日(含)以上之導師費, 統一由人事單位按月填妥薪資異動表,惠請會計室及出納組協助辦理。


第四條

導師費每學年發放12 個月,科主任如有擔任班導師者,依本規定支領導師費。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