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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台(90)教(二)字第90502025號函訂定

一、依據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五條規定,特訂定本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經立案之公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含附設進修學校)、高級進修學校、完全中學中四、中五及中六班級。

三、凡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子女就讀經立案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均得請領本補助:

(一)夫死亡或失蹤者。
(二)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
(三)因家庭暴力或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者。
(四)因被強制性交、誘姦受孕之未婚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兩個月內者。
(五)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
(六)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前項第五款所稱單親,係指獨立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離婚或夫死亡者。
(二)未婚所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者。
(三)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滿六個月者。
(四)夫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判決確定,尚在執行中者。

四、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該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最近一年開具之特殊境遇婦女身份證明文件併同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向就讀學校申請本項補助以抵繳應繳之學雜費。

五、補助標準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學期公布學雜費收費標準,其學雜費之百分之六十。

六、學校應於註冊時,依據第三點、第四點之規定審核特殊境遇婦女身份證明文件後,公立學校逕依規定扣抵百分之六十學雜費,私立學校於扣抵費用後應備妥就學費用優待請領清冊(格式如附件二)及收據,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撥經費。

七、休學、退學、重讀及轉學生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退學:當學期已補助者,不予追繳。
(二)重讀:重讀原校或他校原年級已領有本項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三)轉學:轉學他校重讀原年級且已領有本項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八、各校應指定專人或成立任務編組,負責辦理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請領、管理發放及學生輔導事宜,並審慎審核學生身分證明文件。

九、本要點自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