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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2.23 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8次行政會議通過
99.8.2 9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增進教職員工福利,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及教官,但不含工讀生。

第三條

本校福利措施項目為大同員工持股委員會購股補助、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喪葬補助、教育補助、旅遊補助、慶生補助、年節節金、重陽節敬老禮品致贈及續勤獎等。

第四條

相關福利措施列支及申請手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大同員工持股委員會購股補助標準如下:
提存金補助提存金補助提存金補助
100元50元800元400元6000元3000元
200元100元900元450元7000元3500元
300元150元1000元500元8000元4000元
400元200元2000元1000元9000元4500元
500元250元3000元1500元10000元5000元
600元300元4000元2000元
700元350元5000元2500元
二、結婚補助:需做婚前健康檢查。
(一)本人結婚:補助本薪三個月,另贈送十人份電鍋一個。
(二)子女結婚:補助本薪三個月,另贈送十人份電鍋一個。
三、生育補助:本人或配偶生育,不限次數,每次補助本薪三個月。
四、喪葬補助:
(一)本人喪亡:補助本薪十個月。
(二)父母或配偶喪亡:補助本薪三個月。
(三)子女喪亡:
  1. 年滿12歲之子女喪亡:補助本薪二個半月。
  2. 未滿12歲之子女喪亡:補助本薪一個半月。
(四)內祖父母喪亡:補助金額2000元。
五、教育補助:
(一)補助金額如下:
  1. 子女就讀於公立大專院校,補助10000元。
  2. 子女就讀於私立大專院校,補助20000元。
  3. 子女就讀於夜間部大專院校,補助6000元。
  4. 子女就讀於公立高中(職),補助5000元。
  5. 子女就讀於私立高中(職),補助10000元。
(二)教育補助條件為學業平均60分以上始得申請。凡就讀研究所及就讀軍、警、師範等享有公費者,不得申請。
(三)五專前三年比照高中,後二年比照大專院校。
六、旅遊補助:
(一)每學年度由學校主辦之員工旅遊,每人補助一次,最高金額3200元。
(二)於前款之外時間,由十人以上組成,參與教職員人數應有5人以上,利用個人休假自行組團之旅遊,每人每學年度補助一次,最高金額600元。
(三)第二款之旅遊活動必修投保旅遊平安險,並於活動前一週提出簽陳簽核。活動結束後二週內,檢附相關單據(如保險、車資、餐\飲、門票等)、參加人員名冊與團體照辦理申請作業。
七、慶生補助:每人400元等值之禮券或禮品。
八、年節節金:端午及中秋二節,每人各1,000元。
九、重陽節敬老禮品致贈:教職員工有滿80歲以上之父母或內祖父母者,始得申請。
十、續勤獎:在本校連續服務屆滿以下年資者(含大同大學年資),致贈續勤獎金。其標準如下:
(一)屆滿40年:致贈35,000元。
(二)屆滿35年:致贈30,000元。
(三)屆滿30年:致贈25,000元。
(四)屆滿25年:致贈20,000元。
(五)屆滿20年:致贈15,000元。
(六)屆滿15年:致贈12,000元。
(七)屆滿10年:致贈7,000元。
(八)屆滿5年:致贈3,000元。

第五條

生育補助、喪葬補助及教育補助,同一事件以一人申請為限。

第六條

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及教育補助,服務未滿一年者減半。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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