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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乙、科目流用

二十五、單位預算機關除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外,各工作計畫(無工作計畫者,為業務計畫)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二十六、單位預算機關內同一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或用途別科目經費遇有經費不足,得由其他有賸餘之分支計畫或用途別科目依下列規定辦理流用:

(一)資本門預算不得流用至經常門,經常門得流用至資本門。

(二)各計畫科目內之人事費,不得自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如有賸餘亦不得流出。

(三)除第二款之規定外,其餘各一級(不含二級以下)用途別科目間之流用,其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分配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分配預算數額百分之三十。

(四)各機關應於六月底及年度終了後二星期內依規定填具經費流用情形表,併入六月及十二月份會計報告分送主管機關、審計部、財政部及主計總處。

〔立法理由〕

一、立法院業審議通過預算法第六十三條修正條文,將「應按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流用之」文字,修正為「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二、本點配合前述修正條文予以修正,其中第三款計算流用百分比基礎之原分配預算數額」修正為「原預算數額」,並依機關實際運作情形,刪除「分支計畫」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 http://www.dgbas.gov.tw/public/data/dgbas01/102/102hb2/102%E5%A3%B9%E3%80%81%E5%96%AE%E4%BD%8D%E9%A0%90%E7%AE%97%E5%9F%B7%E8%A1%8C%E8%A6%81%E9%BB%9E-10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