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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不定期測驗方式辦理每學期至少測驗三項。
 
  (一)、以不定期測驗方式辦理每學期至少測驗三項。
 
(二)、評量之項目遵照教育部頒高級中學課程標準所編定之內容由體育組選定公佈
 
(二)、評量之項目遵照教育部頒高級中學課程標準所編定之內容由體育組選定公佈
(三)、評量之給分標準由體育組參照教育部編高中運動技能測驗手冊,依本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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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量之給分標準由體育組參照教育部編高中運動技能測驗手冊,依本校學生測驗成績研訂運動技能成績常模,依本校訂定之給分標準給分。
      測驗成績研訂運動技能成績常模,依本校訂定之給分標準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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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校學生參加校內校外運動比賽成績優異者得於運動技能成績考查予以加分加分標準如下列:
(四)、本校學生參加校內校外運動比賽成績優異者得於運動技能成績考查予以加分
 
      加分標準如下列:
 
 
1. 全國比賽第一名加十分;第二名加九分;第三名加八分;第四名加七分;第五名、第六名各加六分;第七名、第八名名各加五分。
 
1. 全國比賽第一名加十分;第二名加九分;第三名加八分;第四名加七分;第五名、第六名各加六分;第七名、第八名名各加五分。
 
2. 省市級比賽第一名加六分;第二名加五分;第三名加四分;第四、五、六名各
 
2. 省市級比賽第一名加六分;第二名加五分;第三名加四分;第四、五、六名各
 
加三分。
 
加三分。
  3.本市區域比賽及校內比賽第一名加三分;第二名加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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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市區域比賽及校內比賽第一名加三分;第二名加二分;
  
第三條: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成績之考察,以八十分為基礎分數,再就學生出席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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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成績之考察,以八十分為基礎分數,再就學生出席體育課、課間操、課外活動、運動比賽及體育表演等紀錄及學習態度、努力情形、紀律行為、服務精神之表現增減其分數,增減標準由學校訂定。
        育課、課間操、課外活動、運動比賽及體育表演等紀錄及學習態度、努力
 
        情形、紀律行為、服務精神之表現增減其分數,增減標準由學校訂定。
 
  
 
第四條:體育成績之考察,於每學期終了時評量;得採口試、筆試進行評量。
 
第四條:體育成績之考察,於每學期終了時評量;得採口試、筆試進行評量。
  
第五條:每學期之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體育常識等三項成績合為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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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每學期之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體育常識等三項成績合為體育之學期成績,其中運動技能佔百分之五十,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佔百分之二十五,體體育常識佔百分之二十五。
         之學期成績,其中運動技能佔百分之五十,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佔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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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育成績每學期計算一次;並以第一、二兩學期成績平均為其學年成績。學期或學年成績不及格者,運動技能及體育常識部份,准予補考一次。
        二十五,體體育常識佔百分之二十五。
 
        體育成績每學期計算一次;並以第一、二兩學期成績平均為其學年成績。
 
        學期或學年成績不及格者,運動技能及體育常識部份,准予補考一次。
 
  
 
第六條:身心障礙學生,不適隨班上課之學生應依規定根據其IEP課程標準另行設
 
第六條:身心障礙學生,不適隨班上課之學生應依規定根據其IEP課程標準另行設

於 2012年4月27日 (五) 13:24 的修訂

私立大同高中體育成績考查辦法

                                                             96.11.23修訂

第一條:本校運動成績之考察,分下列各項辦理:

一、運動技能。(50%)
二、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25%)
三、體育常識。(25%)

第二條:運動技能之考察,以定期會不定期評量方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不定期測驗方式辦理每學期至少測驗三項。

(二)、評量之項目遵照教育部頒高級中學課程標準所編定之內容由體育組選定公佈 (三)、評量之給分標準由體育組參照教育部編高中運動技能測驗手冊,依本校學生測驗成績研訂運動技能成績常模,依本校訂定之給分標準給分。 (四)、本校學生參加校內校外運動比賽成績優異者得於運動技能成績考查予以加分加分標準如下列: 1. 全國比賽第一名加十分;第二名加九分;第三名加八分;第四名加七分;第五名、第六名各加六分;第七名、第八名名各加五分。 2. 省市級比賽第一名加六分;第二名加五分;第三名加四分;第四、五、六名各 加三分。 3.本市區域比賽及校內比賽第一名加三分;第二名加二分;

第三條: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成績之考察,以八十分為基礎分數,再就學生出席體育課、課間操、課外活動、運動比賽及體育表演等紀錄及學習態度、努力情形、紀律行為、服務精神之表現增減其分數,增減標準由學校訂定。

第四條:體育成績之考察,於每學期終了時評量;得採口試、筆試進行評量。

第五條:每學期之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體育常識等三項成績合為體育之學期成績,其中運動技能佔百分之五十,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佔百分之二十五,體體育常識佔百分之二十五。

       體育成績每學期計算一次;並以第一、二兩學期成績平均為其學年成績。學期或學年成績不及格者,運動技能及體育常識部份,准予補考一次。

第六條:身心障礙學生,不適隨班上課之學生應依規定根據其IEP課程標準另行設

        計活動,體育常識及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之考查同一般學生。

第七條: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