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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大同高中運動代表隊輔導要點 91.04.20核定 一、為提高本校學生運動代表隊之動技能及團隊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校各運動代表隊選拔,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舉行,選拔日 期及地點由體育組公佈之。 三、各代表隊隊員代表本校參加對外比賽時,一律給予公假,並依規 定發給膳雜費。 四、各代表隊隊員如有不服從教練指導者或於對外比賽時,行為不檢 有損校譽者,依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五、各代表隊隊員對外參加比賽,獲得優勝或表現優良者,得以獎勵 之。 六、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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