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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高中室內運動場管理使用辦法

                      98年12月30日經校長核可後實施

一、本校為發揮室內運動場(以下簡稱本場地)之使用功能,並強化其維護與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二、 本場地以提供羽球與桌球運動為主並由體育組管理之。

三、本場地之使用,體育教學為優先,並依序提供下列活動為原則:

   1、經核准之校內暨校際比賽活動學校代表隊練習。
   2、經核准之社團與學校代表隊之練習。
   3、本校教職員工生之體育活動。

四、本場地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8:00開放至晚間7:30;例假日僅開放學校代表隊練習與比賽借用,但須完成借用手續。寒暑假開放時間依學校門禁管制規定辦理。

五、本校各單位及學生社團,在不影響體育教學活動原則下,得依本校「運動場地借用辦法」向體育組辦理登記申請借用本場地,舉辦(體育)活動。

六、本場地非經許可,禁止從事非羽球與桌球運動之活動與運動項目。

七、進入本場者均應保持場地整潔,禁止於場地範圍內食用餐食飲料。

八、進入本場地須穿著軟底運動鞋,各式車輛、輪鞋、滑板等禁止入內。

九、進入本場地者,對場地內各項設備及用具,均應善加愛護,如有污損,應負賠償責任。

十、違反本辦法而不聽勸告者,管理人員得令其離開,並視情節輕重,陳請相關單位議處。

十一、本辦法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